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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管理政策“国家版”出台

2014-12-16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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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

  唐人虎对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个人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参与全国碳市,但也要看技术层面能否实现。

  同时,在此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一个“交易期”概念,类似欧盟市场的不同阶段,各交易期规则将会有所区别。但最终公布稿中删去了,将有待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

  统一全国“度量衡”

  一致的、准确的、可靠的数据是全国市场交易的基础。当前,7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核算和核查方面,存在技术、操作层面的区域性差异,认可的核查机构清单也不尽相同,使得市场间连接难度巨大。

  而管理办法则对“度量衡”进行了统一。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印发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首批10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按照国家发改委此前计划,今年年底将印发第二批核算和报告指南,包括采矿、交通、机械电子设备、食品饮料烟草、建筑、有色金属、造纸、其他工业(通用)等8个行业。

  这些行业标准将成为全国碳市中的控排企业碳排放量化的标尺,同时,也为全国市场可能纳入的行业提供了参考。

  在试点期间,虽然试点发布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仍然有效,但也需探索如何向国家标准或报告指南过渡,并评估对控排企业的潜在影响。

  为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发改委将适时公布推荐的核查机构清单,核查机构应按照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部分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除上述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目前国家发改委尚未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也未发布核查机构认证的相关标准或资质要求。关于未来全国市场MRV的具体操作细节如检测计划制定、碳核算、核查、复查的时间节点,控排企业的复查比例及相关要求等,还有待在后续配套细则中明确。

  借鉴试点经验以信用体系约束企业

  相比面向各相关部委及地方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在企业违约约束上表述较为模糊。

  根据目前的规则,仅规定对于各类违约及违规行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未对处罚力度及内容进行明确。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包含对企业未履约处以每吨300元罚款的、逾期每日加处3%的内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对此内容提出了建议,表示可以参照试点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罚款。

  最终的遵约机制如何,还有待后续细则出台。但可以预期的是,未来的全国碳市将对企业遵约产生较强约束。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这一设置,从信用体系的角度对控排企业进行了全面约束,从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分别出发,力度较大。

  “纳入信用体系这一设置也配合了国家今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信用约束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力度可能更强。”段茂盛说,纳入信用机制的设计也参考了今年试点的履约情况,其中上海虽然惩罚措施相对其他试点居中,但履约率却达到了100%,其中信用体系的作用就值得借鉴。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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