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改综合试点将去往何方?输配售主体或将调整?
5.2.2月度交易信息披露
集中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前,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月度电力供需形势;
月度各购电主体基数电量和预计增用电量;
月度各售电主体合同基数电量、预计发电能力;
电网安全约束情况,包括:通道能力、主要设备检修计划等。
(2)集中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后,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上月交易电量、电价明细表;
各市场主体对上月交易电量、电价明细表进行核对和反馈意见,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后的交易电量、电价明细表;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发布上月市场交易最终结果。
5.3 清洁能源交易市场信息公布和披露
(1)交易前
向参与发电权交易的水电厂和火电厂公布水电的目标控制水位、最小置换电量。
(2)交易后
向参与发电权交易的水电厂和火电厂公布发电权交易的成交结果。
5.4 西电东送增送电量市场信息公布和披露
(1)交易前
西电东送挂牌交易前,电力交易中心公布协议外增送的量、价。
(2)交易后
向西电东送增送电量市场的市场主体公布成交结果。
5.5 结算信息公布和披露
电量清算和电费结算后,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发布市场结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厂实际上网电量、实际用电量、电费结算情况表。
5.6市场信息保密规定:
5.6.1电力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私有信息。
5.6.2市场成员不得向公众透露公开信息;
5.6.3市场成员应法律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公开和私有信息时,应将有关事项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5.6.4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投诉;
5.6.5泄密事件知情者有义务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
6、市场主体注册、变更与注销管理
6.1市场主体注册
6.1.1各市场主体需进行基本信息注册,售电主体基本信息包括:电站名称、装机容量、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等;购电主体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账号、最高用电电压等级、电价、基金及附加等。
6.1.2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6.2市场主体变更市场主体注册完成后需要进行基本信息变更,须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改。
6.3市场主体注销恶意扰乱市场的市场主体,第一次进行通报,第二次注销此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
7、附则
7.1市场主体遭遇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责。
7.2本细则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7.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附件3
2015年市场化交易电厂基数电量方案
一、年度基数电量确定原则
(一)2014年10月后投产且220kV以上并网的电厂不分配基数电量。
(二)昆明电厂有供热需求,全年按单机20万千瓦(16万基本负荷+4万供热负荷)安排发电。
(三)2014年已参与市场化交易但在2004年以前投产的大朝山电厂基数电量按2014年基数电量分配。
(四)除上述电厂外其他所有参与市场化水电厂和火电厂按装机容量等比例分配原则确定年度基数电量。基数电量计算方法是:基数电量折算利用小时 =(市场总需求预计电量折算到发电侧 -风电及光伏电厂发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所有水电及其他小电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预计电量-昆明电厂、大朝山电厂基数电量)/(所有参于市场化电厂装机容量-昆明电厂装机容量-2014年10月后投产且220kV以上并网的电厂装机容量-大朝山电厂装机容量)。
二、年度基数电量月度分配原则
水电厂年度基数电量月度分配按各水电厂充分参与系统优化调度的月度发电能力比例分配,各水电厂2015年发电能力按澜沧江流域来水较多年平均偏枯1成,金沙江流域来水较多年平均持平,其他流域按偏枯2~4成考虑,水电厂各月分配基数电量见附表1。火电厂年度基数电量月度分配在汛期按保证电网供电安全及水电充分吸纳基础上安排,其他基数电量安排在枯期,总体上保证各电厂之间在丰、平、枯季节利用小时数相当,火电厂各月分配基数电量见附表2。各电厂因机组故障检修、缺煤等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当月基数电量完成,在后期不予增补;因其他客观原因(如来水偏枯、电网检修等),交易机构按月跟踪调整尽可能完成年度基数电量。
附表1
水电厂分月基数电量表(单位:亿千瓦时)


附表2
火电厂分月基数电量表(单位: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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