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改综合试点将去往何方?输配售主体或将调整?
4.4.1.2.6交易流程
集中撮合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4.4.1.3挂牌交易规则及流程
4.4.1.3.1挂牌交易规则
挂牌交易仅在月度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水电厂可以参与省内电量市场的挂牌交易。月度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挂出需求电量和电价;售电主体进行申报摘牌电量。按电厂申报电量的比例进行成交。
4.4.1.1.2 挂牌交易流程

4.4.2清洁能源交易市场
清洁能源交易市场仅在月度采用发电权交易模式进行交易。
4.4.2.1交易规则
4.4.2.1.1交易机构事先公布当月各火电厂竞价成交电量、各火电厂参与清洁能源交易的最小置换电量Q最小置换。最小置换电量必须在清洁能源交易中完成。当没有弃水时,火电厂竞价成交电量可以自己发电,可不用进行清洁能源交易。
4.4.2.1.2 采用三级交易方式进行水火置换交易
若公布的火电厂参与清洁能源交易的Q最小置换小于或等于火电厂在集中撮合交易中的成交电量,则火电厂的一部分撮合成交电量(等于Q最小置换)必须参与清洁能源交易,保证最小置换电量的完成,火电厂的基数电量可自愿参与清洁能源交易;若公布的火电厂参与清洁能源交易的Q最小置换大于火电厂在集中撮合交易中的成交电量Q撮合成交,则火电厂的一部分基数电量(等于Q最小置换减去Q撮合成交)必须参与清洁能源交易,保证最小置换电量的完成。
采用三级交易方式保证水火最小置换电量的完成。
第一级:自由协商。水电与火电自由协商后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协商结果,经安全校核后形成清洁能源交易的最终成交结果。
第二级:挂牌交易。若第一级交易电量仍低于火电厂参与清洁能源交易的最小置换量,或火电厂自身有置换需求,则火电企业对置换电量和价格进行挂牌。由有弃水的水电厂进行自由摘牌,按照水电厂申报摘牌电量等比例进行成交。
第三级:政府确定。若一、二级交易电量仍低于火电厂参与清洁能源交易的最小置换电量,由政府协调有弃水的水电厂与火电厂成交,置换交易中火电按“先撮合电量、后基数电量”原则置换。首先按竞价电量成交价格由低到高安排撮合电量置换;如火电撮合电量置换完毕,仍需安排基数电量置换时,按能耗由高到低进行置换,直到火电安排到最小运行方式。
4.4.2.1.4 各火电厂在完成清洁能源交易最小置换电量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可靠供电的发电量的基础上,可自愿出让自身发电量与水电厂进行清洁能源交易。
4.4.2 .2交易流程

4.4.3西电东送增量市场
西电东送增量市场仅在月度采用挂牌交易模式进行交易,相关电厂成交价采用价差传递模式确定。
4.4.3.1交易规则
4.4.3.1.1月度西电东送增量
(1)申报规则
首先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挂出西电东送的增送需求电量和差价,然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2)成交规则
电厂申报量大于增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电厂申报电量小于或等于增量,申报电量为最终成交电量。
(3)安全校核
对最初的成交结果进行安全校核,按根据通道情况调减交易电量。
(4)形成最终的挂牌交易成交结果
4.4.3.1.2临时西电东送增量
(1)申报规则
各售电主体对电量和差价进行挂牌。
(2)成交规则
按照各发电企业申报差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直至满足西电东送临时的增送电量为止,形成最初的挂牌交易成交结果。
(3)安全校核
对最初的成交结果进行安全校核,按根据通道情况调减交易电量。
(4)形成最终的挂牌交易成交结果
4.4.3.2交易流程

4.5 撮合价格机制
4.5.1集中撮合价格机制
售电成交价=售电申报价+价差 /2
购电成交价=购电申报价-价差 /2
价差=购电申报价-售方折价,售方折价=售电申报价+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基金及附加。
4.5.2挂牌交易价格机制
4.5.2.1 省内电量市场挂牌交易
按价差传递原则,用户结算价格为平时段目录电价与自身挂牌调价幅度之差,电厂的结算价格为国家批复上网电价与摘牌用户的调价幅度之差。
4.5.2.2西电东送挂牌交易
按价差传递原则,成交电厂的结算价格为各电厂的上网电价减掉西电东送公布价差。
4.5.3清洁能源交易价格机制
水火清洁能源交易成功后,双方需签订相关合同,报交易机构备案。电网公司按照被替代电厂的电价与替代电厂结算。
4.5.3.1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成交价格。
(1)水、火电厂之间的结算价格由自由协商价格或挂牌价格确定。
(2)当水火置换电量为火电的基数电量,电网公司与水电厂结算的价格为火电的国家批复电价;当水火置换电量为火电的竞价成交电量,电网公司与水电厂结算的价格为火电在撮合交易中的成交价格。
4.5.3.3政府确定
政府协调确定的水火置换交易,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结算价格:
(1)置换电量属于火电在撮合成交中的电量,电网公司与水电厂结算价格为火电在撮合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若火电厂在撮合交易中的成交价格高于水电的国家批复上网电价,则水电需将高于国家批复上网电价部分支付给火电厂;若火电厂在撮合交易中的成交价格不高于水电的国家批复上网电价,则水电不向火电支付任何费用。
(2)置换电量属于火电厂基数电量,电网公司与水电厂结算价格为火电的国家批复上网电价,水电厂需将按火电的国家批复电价60%支付火电厂。
4.5.4直接交易价格机制
售电成交价=直接交易确定的售电价格
购电成交价=售电成交价+输配电价+线损电价+政府基金
4.6 交易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4.6.1交易机构根据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的成交结果制定各电厂的交易计划,并提交调度机构。
4.6.2调度机构应将交易计划纳入发电企业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交易计划的执行。
4.6.3日跟踪月交易成交电量的完成率,根据发电能力和完成率安排各电厂发电。
4.6.4当存在参与交易的电厂由于来水偏枯等客观原因导致交易电量不能完成的情况时,售电主体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让集团内部电厂进行替发。
5、市场信息披露
5.1交易机构负责云南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各市场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市场信息。交易机构对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各环节的重要信息进行公布和披露。
5.2 省内电量市场交易信息公布和披露
5.2.1年度交易信息披露
交易前
年度电力供需形势;
年度购电主体基数电量和预计增用电量;
年度售电主体合同基数电量、预计发电能力;
电网安全约束情况,包括:通道能力、主要设备检修计划等。
(2)交易后
向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布成交结果,向参与年度集中撮合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布年度集中撮合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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