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的主要进展+下一步工作:售电侧看点多!
可再生能源并网是否会收到电改的影响?12月1日,能源局官网上发布了对六大配套文件的详细解读。关于可再生能源并网的问题,能源局表示,下一步将依据此次出台的配套文件,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拟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除此之外,能源局还分别就售电侧改革、建立电力交易市场的一些细节问题做出了详细回复,小编将问答精简如下。
一、电改的主要进展&下一步工作
问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有何进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体制改革工作。9号文发布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全力推动改革落地。
一是抓紧研究起草配套文件。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形成最大改革共识,出台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
二是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将深圳、内蒙古、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列入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单位,国家发改委现已批复内蒙古西部电网首个监管周期输配电准许收入和电价水平。核定独立输配电价是电改的关键环节,下一步还将扩大试点。
三是研究批复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近日已批复同意云南、贵州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两省试点工作正积极有序启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已着手组织研究区域电力市场试点方案,指导开展省电力市场试点方案研究。此外,江西、重庆、广东上报了专项试点申请,这些专项试点也即将展开。
问下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答: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将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让电改方案真正落地,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加快推进试点,积极支持有改革意愿、有可操作方案的地区开展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的积极性。
二是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各地在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开展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三是鼓励基层创新,支持多模式探索。各地情况不一样,不强求统一模式。
四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完善政策,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在其他地方推广。
五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的合力,改革方案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稳妥地推进改革。
六是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持电力供需平衡,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
二、电改&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
问电改配套文件具体是如何考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问题的?
答:一是建立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在发电计划和调度中将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逐步放开常规火电等传统化石能源的发电计划,并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外送消纳,提高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二是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同时,将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三是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提高系统运行灵活性。要求自备电厂参与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
四是在售电侧改革中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允许拥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源的用户和企业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问在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下一步还会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能源局将依据此次出台的配套文件,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拟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文件中将明确保障原则、保障范围和对可再生能源限发电量的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
在存在新能源限电情况的地区,我们拟通过发电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保障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时数。其余超出保障性范围的新能源发电量鼓励参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优先上网。这样,既保障了新能源项目的基本收益,也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步。
三、电改&售电侧改革
问售电侧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思路是什么?
答: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亮点。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三是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四是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问什么样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成立售电公司?
答: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根据中发〔2015〕9号文和《实施意见》,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个人也可以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只要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即可。
问售电公司组建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一承诺”,就是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做出信用承诺。“一公示”,就是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注册”,就是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两备案”,就是在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进行事后备案。
问售电公司如何分类?
答: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问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答:中发〔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为确保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交易机构应选择独立性相对较强的组织形式。在电网企业成立售电公司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省份,交易机构原则上采用相对控股的公司制或会员制,确保多方参与。
二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也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三是电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设置“防火墙”,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
四是加强监管,将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