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资讯 > 业界动态 > 正文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07-01 10:03:45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点击:

  重庆三峡水利(600116,股吧)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股票代码:600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5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58号

  邮政编码:100053

  签署日期:2014年6月 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6号

  邮政编码:100053

  签署日期:2014年 6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6号

  邮政编码:100053

  签署日期:2014年6月30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综管办[2013]33号批准,同意重启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55%股份转让工作。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郑通汉

  开办资金:10035万元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10000001036

  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经营范围:综合管理部分所属事业单位,促进部属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对水利科技推广、人才开发、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水土保持、沙棘和水保职务开发管理、国际河流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实施管理。水资源管理、保护与节约,水生态评价及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水利水电产品质量监管,水利水电产品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核发,相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经营期限: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440001687X

  举办单位:水利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58号

  联系电话:010-63204805

  传真:010-63204944

  邮政编码:100053

  (二)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郑通汉

  单位类型:事业法人

  开办资金:2100万元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40001201-9

  职能: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经营性资金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水利综合经营实施有关管理,水利综合经营规划制定,水利综合经营信息提供与统计,水利综合经营经营经验交流组织。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6号

  联系电话:010-63204974

  传真:010-63204974

  邮政编码:100053

  (三)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控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桥

  注资资本:7.5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1646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黄河万家寨水利、水电枢纽的开发、管理;水利水电及供水项目开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咨询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电设备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无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1100010464

  股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6号

  联系电话:010-63204942

  传真:010-63204944

  邮政编码:1000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是水利部于2000年8月成立的事业单位,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部委托的国有资产、股权及收益管理工作,并行使出资人权利。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受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委托,负责局属和局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监管国有资产,行使相关资产管理职权。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综管中心、新华控股在资产、业务及人员方面,相互独立,各自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各自主管单位均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未直接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股权关系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影响本次交易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二)综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综管中心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影响本次交易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三)新华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华控股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影响本次交易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拥有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新华控股持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600131,股吧)”)11.87%股权。岷江水电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131。岷江水电以水利电力开发为主业,配套发展与水电有关的发、输及供电设施业务。

  2、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务)持有钱江水利(600283,股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25.55%股权。钱江水利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283。钱江水利主营业务有:水力发电、供水(限分公司生产)、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排水、水力资源开发、水利工程承包、水产养殖、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及旅游服务(不含旅行社)等。

  3、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中国水务持有浙江利欧股份(002131,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5.01%股权。利欧股份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002131。利欧股份主营业务有:泵、园林机械、清洁设备、电机、汽油机、阀门、模具、五金工具、动力柜、控制柜、成套供水设备、农业机械、其他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电器零部件及相关配件、材料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业务;投资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4、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中国水务及其下属企业持有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600506,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梨股份”)25.22%股权。香梨股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506。香梨股份主营业务有农业,林业,果业的种植,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及棉花除外)的加工和销售。农业、林业、果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为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资本市场平台,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源整合、投资引领等功能,新华控股已于2013年12月19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转让下属全资子公司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电)55%的股权。新华水电持有三峡水利2000万股股份,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7.48%。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已与三峡水利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含授权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控制的关联单位)以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三峡水利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不少于2,000万股股票。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交易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新华控股、新华水电合计拥有三峡水利权益的股份数量为5973.6万股,合计控制了三峡水利总股本的22.33%,为三峡水利实际控制人。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持有三峡水利3273.60万股,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12.23%,新华控股持有三峡水利700.00万股,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2.62%,新华水电持有三峡水利2000.00万股,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7.48%。

  本次交易完成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可控三峡水利的股份数量为3973.6万股,合计控制了三峡水利14.85%的股权,仍为三峡水利实际控制人。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持有三峡水利3273.60万股,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12.23%,新华控股持有三峡水利700.00万股,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2.6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主要内容

  本次转让的当事人为新华控股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新华控股将新华水电55%股权项目转让给中国核建,转让价款 39.6亿元。

  付款安排:根据《产权交易合同》,中国核建对此事项付款方式如下:

  中国核建拟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后分三期付清:

  第一期,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0%(含保证金),即1,188,000,000元。

  第二期,在第一次支付价款的即日起3个月内,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组织召开重组后的股东会,修改并签署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国核建向新华控股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32.5%,即1,287,000,000元,以使中国核建成为新华水电的控股股东;

  第三期,在新华水电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中国核建向新华控股支付剩余的1,485,000,000元转让价款。第三期转让价款应不迟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对于上述第二期和第三期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中国核建同意向新华控股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该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第一期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应付利息应与当期转让价款一并计算结清;中国核建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合同签署同时提供保证和/或质押和/或抵押担保。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月21日

  本次股权转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程序进行,2014年2月25日交易双方正式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手续办理完结。

  截止本报告发布日,中国核建已按照上述《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新华控股支付完毕第一期款项。后续款项支付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新华控股对合同项下的转让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转让股权未设置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就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及相关股份权益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综管办[2013]33号批准,同意重启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55%股份转让工作。

  (四)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已经对受让人中国核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中国核建于1999年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主要职责是 “承担核工程、国防工程、核电站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任务”(国函〔1999〕54号),2004年国资委批准其主业为“军工工程,核电工程、核能利用,核工程技术研究、服务”。 在军工工程领域,中国核建承担了大量的国防科技工业军工建设任务,积累了丰富、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高精尖和技术、保密等要求较高的军工建设领域以及核军工工程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成为国防军工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之一。在核电工程建造领域,中国核建集团公司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我国压水堆、实验快中子反应堆、重水堆等多种不同堆型核电站的建造,具有30万、60万、70万、100万千瓦级各个系列机组的建造能力与业绩,完成了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一期、二期工程建造,同时已经具备AP1000、EPR先进压水堆建造能力;形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电建造管理模式,承担着我国大陆所有在建核电站核岛部分的建造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开拓以高温气冷堆、低温核供热堆为代表的核能利用业务,逐步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技术水平;积极开拓核技术服务市场,努力实现中国核建集团公司产业链延伸的目标;面向市场,承揽大型民用工程建设,开展环保工程投资等多项业务。

  (五)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和新华控股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三峡水利的负债,三峡水利没有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和新华控股任何负债提供担保,未存在损害三峡水利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三峡水利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的事业法人证书

  (二)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的事业法人证书

  (二)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三)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新华发电股权重组的批复

  (五)《产权交易合同》

  二、备置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6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三峡水利

  股票代码: 600116(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寿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2,341,483,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00000000031886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国防、核军工、核电站、工业与民用工程(包括石油化工、能源、冶金、交通、电力、环保)的施工、总承包;与以上相关的成套设备的营销;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转让;新技术、新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建筑构件的研制、生产、销售;设备租赁;物业管理、自由房屋租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税证字110102710924670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邮政编码: 100037

  联系电话: 010-88306681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核建集团通过其下属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香港)有限公司与中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国际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611.HK)股份,其中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香港)有限公司持有300,0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27.23%,中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00,0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9.07%。中国核建集团累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国际有限公司400,0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6.3%。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中国核建集团直接收购新华水电55%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三峡水利7.48%的股权所引起。

  本公司没有计划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三峡水利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本公司未持有三峡水利的股份,新华水电持有三峡水利20,000,000股股份,占三峡水利总股本的7.48%,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直接持有新华水电55%的股权,将间接持有三峡水利20,0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7.48%,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收购的有关情况

  2014年1月21日,中国核建集团与新华水利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购方:中国核建集团

  (二)转让方:新华水利集团

  (三)股权转让数量和比例:新华水利集团将其合法持有的新华水电55%的股权转让给中国核建集团。

  (四)评估基准日: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五)收购价款: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新华水利集团将新华水电55%的股权以39.6亿元转让给中国核建集团。

  付款安排:根据《产权交易合同》,中国核建集团对此事项付款方式如下:

  中国核建集团拟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后分三期付清:

  第一期,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0%(含保证金),即1,188,000,000元。

  第二期,在第一次支付价款的即日起3个月内,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组织召开重组后的股东会,修改并签署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国核建向新华控股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32.5%,即1,287,000,000元,以使中国核建成为新华水电的控股股东;

  第三期,在新华水电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中国核建向新华控股支付剩余的1,485,000,000元转让价款。第三期转让价款应不迟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对于上述第二期和第三期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中国核建集团同意向新华控股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该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第一期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应付利息应与当期转让价款一并计算结清;中国核建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合同签署同时提供保证和/或质押和/或抵押担保。

  (六)《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月21日

  本次股权转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程序进行,2014年2月25日交易双方正式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手续办理完结。

  截止本报告发布日,中国核建集团已按照上述《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新华水利集团支付完毕第一期款项。后续款项支付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签署日,中国核建集团间接持有的三峡水利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它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此次交易已经中国核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本报告书提交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三峡水利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产权交易合同》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三峡水利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14-022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其中,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属于减持,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属于增持

  截止目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股东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控股)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已就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电,持有本公司 7.48%股份)55%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提示性公告》)。

  新华发电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下属企业,上述合同的生效及履行,将导致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比例由22.33%下降为14.85%。

  新华控股及其关联单位、中国核建已就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2014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14-023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返还政策到期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公司电价调整的公告》,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公司销售电量测算,每年将减少公司营业收入1,000 余万元。同时,根据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返还三电集团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函》,为支持地方企业发展,区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以调标后的价差×当年实际销售电量的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助,补助年限暂定为3年(见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述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返还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已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在此期间,2011年下半年、2012年、2013年公司收到区财政局返还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共计3,045万元,并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详见2012年3月6日、2013年2月2日、2014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现公司正向区财政局申报2014年上半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返还,其进展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告。该政策到期,将会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2014年及以后年度营业外收入。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三峡水利、上市公司

  指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指

  系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水利科技推广、人才资源开发、水资源管理、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利用外资、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制造、水利多种经营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综管中心

  指

  指

  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新华控股

  指

  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新华水电

  指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核建

  指

  指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居住地

  郑通汉

  男

  中国

  局长、法定代表人

  否

  北京

  王杨群

  男

  中国

  副局长

  否

  北京

  成京生

  男

  中国

  副局长

  否

  北京

  李兰奇

  男

  中国

  副局长

  否

  北京

  郭潇

  男

  中国

  总工程师

  否

  北京

  顾洪波

  男

  中国

  副局长

  否

  北京

  穆范椭

  男

  中国

  总经济师

  否

  北京

  火来胜

  男

  中国

  工会主席

  否

  北京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居住地

  郑通汉

  男

  中国

  主任

  否

  北京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居住地

  叶建桥

  男

  中国

  法定代表人

  否

  北京

  丁双跃

  男

  中国

  总经理

  否

  北京

  孙国胜

  男

  中国

  副总经理

  否

  北京

  赵海深

  男

  中国

  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否

  北京

  王明海

  男

  中国

  副总经理

  否

  北京

  上市公司名称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5号

  股票简称

  三峡水利

  股票代码

  600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水利部综合管理开发中心

  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注册地址:北京市南线阁街58号;水利部综合管理开发中心注册地址:北京市南线阁街58号;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无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可控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可控的股份数量为5973.6万股,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可控的股份数量为:3273.6万股,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可控的股份数量为2700万股

  持股比例: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合计持股比例为22.33%,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持股比例为:12.23%,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合计持股比例10.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控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可控的股份数量为3973.6万股,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可控的股份数量为3273.6万股,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可控的股份数量为700万股

  变动比例: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合计持股比例为14.85%,其中: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持股比例为:12.23%,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2.6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中国核建集团、收购方、本公司

  指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三峡水利

  指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水电

  指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新华水利集团

  指

  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直接收购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55%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三峡水利7.48%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

  指

  2014年1月21日,本次股权转让之转让方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与本次收购方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本报告书

  指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王寿君

  中国核建集团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祖斌

  中国核建集团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刘满堂

  中国核建集团总会计师

  中国

  北京

  无

  李清堂

  中国核建集团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重庆

  股票简称

  三峡水利

  股票代码

  600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变动数量:增加20,000,000股 变动比例: 增加7.4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上一篇:绍兴供电为通信动“外科手术”
下一篇: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推荐

国家能源局召开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进点会

国家能源局召开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进点会

8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召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全文]

2014网络十大品牌评选--开始投票

2014网络十大品牌评选--开始投票

  目前,2014第二届电气行业网络十大品牌评选活动的活动报名环节正在火热进行中...[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