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75,236,6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元人民币,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元人民币,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人民币;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人民币;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B股股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第3个工作日(2014年5月23日),本公司所在开户银行港币兑人民币的卖出价(1:0.8059)折算成港币支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30日,除息日为2014年7月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3日),除息日为2014年7月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1、截至2014年6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至2014年7月3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6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108*****884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208*****260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301*****249彭国清4DD*****082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5DD*****222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6DD*****280广州供电局电缆劳动服务总公司7DD*****281供用电工程总公司电缆工程公司8DD*****328开发区科联系统工程公司9DD*****330广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DD*****407江门粤江工业物资供销公司11DD*****488中国银行荔湾支行工会12DD*****533广东省化工公司13DD*****543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工会委员会14DD*****578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15DD*****583广州市东山区金利服务经营部16DD*****601市新闻出版局工会委员会17DD*****610广州市三元里日达电子厂18DD*****623广东市荔益物资工程公司19DD*****625广州市天河精英传播事务所20DD*****634南海市新联保安通用器材厂21DD*****767广东对外文化交流协会22DD*****768化州县侨兴有限公司东山经营部23DD*****781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建筑公司24DD*****782广东省农村电话司25DD*****784东山区东戒服务公司东戒营业部26DD*****805广州市东山区聚一聚豪情夜总会27DD*****815广东南方证券登记公司28DD*****899广州市荔湾区汇源百货贸易部2908*****320深圳市中策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451汕头经济特区供电发展公司3100*****986广州市中国旅行社国内旅游部注: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外,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其他A股股东的股息于2014年7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3、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于2014年7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于2014年7月3日办理了“粤电力B”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六、其他事项说明
如果公司B股股东中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所持股份的股息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7月1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由此给相关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6楼
咨询联系人:刘维、张少敏
咨询电话:(020)87570276、87570251
传真号码:(020)85138084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