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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补充公告

2014-04-25 08:11:14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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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000875,股吧)公告编号:2014—03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议案》,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期初数调整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01450022号)专项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专项审核报告于2014年3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会计差错事项及原因

  2008年审计署对中电投集团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时对我公司进行了延审检查,提出我公司下属浑江发电公司2005年—2007年间存在超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1,410万元造成挤占成本费用问题。为此,我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2002年电力企业改革厂网分开后,我公司下属浑江发电公司住房公积金一直由吉林省电力公司代管,并按长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文件吉省直公字20032号《关于省直及中直驻长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以及吉林省电力公司吉电人力[2005]88号文件所规定的缴存比例个人5%,企业20%缴存。2006年财政部财综200638

  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计提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12%比例。

  由于此事涉及历史问题的处理,涉及面广、人员多,省内电力行

  业的其他单位均存在此类问题,且均未处理。2008年全国电煤价格大幅度上涨,火电企业全面亏损,公司无力全额处理此事。为落实审计署提出的审计意见,根据公司2008年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2006年财政部规定企业计提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12%比例,超出部分允许税后列支成本的规定,2008年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超出部分已作纳税调整。2009年中电投集团公司以中电投审计[2009]129号《关于执行审计署<>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处理上述问题。

  2010年5月9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处理下属浑江发电公司2005年—2007年间存在超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1,410万元造成挤占成本费用问题,决定从2011年起至2013年,分三年从本公司当年工资总额中逐步消化处理。2013年是上述问题整改的最后一年。

  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要求,就处理浑江发电公司2005-2007年期间超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调整本年度期初数未分配利润增加7,437,808.38元,其他应收款增加7,437,808.38元。具体如下:

  公司拟本年从工资总额中消化处理追溯调增期初其他应收款,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7,437,808.38元。调整前后对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调整前

  调整后

  净资产收益率(%)

  1.49%

  -20.6%

  -20.53%

  总资产(元)

  18,285,916,362.81

  15,971,285,066.98

  15,978,722,875.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3,775,900,179.28

  1,952,688,092.42

  1,960,125,900.80

  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对当期利润无影响。

  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实施了有关的审计程序,对公司的本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对公司更正后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宜出具了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恰当地进行了会计处理,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公司从2011年起至2013年,分三年从本公司当年工资总额中消化处理,2013年是处理此事的最后一年。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要求,就处理浑江发电公司2005-2007年期间超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调整2013年度期初数未分配利润增加744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744万元。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对期初数调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就该事项做出的按前述内容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的意见,以及就其原因和影响所做的说明。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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