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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补助标准按上网电量补贴

2012-04-09 08:34:35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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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5日,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此外,通知还明确补助标准,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具体通知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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