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小水电发电企业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小水电发电企业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与小水电发电企业发电业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小水电发电企业发电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 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由发电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发电生产成本是指正常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修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小水电发电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发电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小水电发电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条 第七条中所指水费为发电用水费用。包括外购水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费用及库区移民扶持基金等。水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条 材料费是指发电运行中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以及其他各种生产用材料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装机20元的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修理费是指小水电发电企业为维持正常发电运行所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
第十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原国家水利部《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水电〔1995〕186号)最低定员和设计定员中的最低人数。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小水电行业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上一篇:甘肃风电、光伏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全部下放
下一篇:最后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