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特高压项目2025年度材料资格预审
项目编号:0711-25OTL04821011
1.
1.1本项目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并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项目2025年度材料资格预审后,将适时开展补充资格预审及信息更新项目。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或预审结果不合格的、预审结果合格后需补充或变更信息数据的,均可申请参加后续补充资格预审及信息更新项目。预审结果已合格的申请人对已合格的预审物资类别申请补充或变更信息数据的,不再下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已有资格预审合格状态不受影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项目材料招标采购招标投标阶段不再接受相关信息的补充或变更。补充资格预审及信息更新项目开展时间拟安排如下:
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且对以下内容的补充或变更应在后续补充资格预审及信息更新项目中开展,其中供货业绩不接受补充或变更。上述内容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项目线路装置性材料招标采购项目中无需重复提交且不接受补充或变更。
1.5招标人鼓励申请人在参加资格预审前先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活动(以下简称“资质能力核实”)。参加资质能力核实,有助于申请人向招标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自身资质、业绩及能力等情况,并简化申请文件、减轻投标负担;利于招标人对申请人进行公平、公正、高效的评审。
1.6
(1)经核实不具备申请物资类别所需生产能力的,将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
(2)经核实具备申请物资类别所需生产能力,但核实未予认可的信息数据,将不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项目线路装置性材料招标采购评标依据;
(3)在参加本次资格预审前经招标人核实不具备申请物资类别生产能力的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提交对应品类的整改完成承诺书、资质能力信息核实反馈单及整改报告。招标人将根据整改完成承诺书再次组织补充核实,如经再次核实仍不具备相关生产能力,本年度资格预审周期内(2026年6月30日前)不再接受该申请人对应品类的补充资格预审申请,如仍提交了申请文件,相关文件不作评审;
(4)在参加本次资格预审前经招标人核实不具备申请物资类别生产能力的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未提交对应品类的整改完成承诺书、资质能力信息核实反馈单及整改报告的,本次资格预审将作否决处理;
(5)经核实未予认可的信息数据,不得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参加补充资格预审,否则将对其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项目材料招标采购评标时作出不利评价。
(6)对参加资格预审后拒绝接受核实或不配合核实工作,或经核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数据的,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2.
2.1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申请。
3.4
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中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发布单位”选择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点击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物资类别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次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
(10)申请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3.5
3.
3.6.1铁塔
3.6.2导地线
3.6.3玻璃绝缘子
3.6.4瓷绝缘子
3.6.5复合绝缘子
3.6.6光缆
3.6.7光缆附件
3.6.8线路金具
3.6.9地脚螺栓
4.
4.1.
4.1.1.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1.2.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
4.1.3.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1.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4.1.5.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1.6.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7 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4.1.8. 提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5年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资质业绩凭证单”(简称“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中通过核实的数据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4.1.9.对于未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为保证其支持文件中供货业绩真实可靠,申请人须提供预审文件规定相关证明材料。
4.2
4.2.1.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2.2.试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未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为保证其支持文件中试验报告真实可靠,申请人须提供预审文件规定相关证明材料。
4.2.4 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3.
4.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生产许可证记录的或没有“资质业绩凭证单”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3.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4.
4.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或没有“资质业绩凭证单”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扫描件。
4.5.
4.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凭证复印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的或没有“资质业绩凭证单”的,须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
5.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 。
6.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9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应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新手指引”→“电子钥匙办理须知及电子钥匙安装包”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潜在申请人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失败,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支持电话为:4009915500.
未按上述时间和方式获取并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6.4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管理-资格预审项目-提交申请文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文件-选择项目-点击获取-选择标包后点击获取预审文件-查看获取情况-选择标包-点击结算-录入供应商联系人信息-点击确认支付-支付记录及文件下载-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及SGCC文件打包”
7.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8:30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提交)时间: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
申请文件提交地点:电子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在截止时间后两周内,所有申请人须将所有电子申请文件按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纸质文件的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4款规定)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复印、装订,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为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5号),收件人:准先生,收件人联系电话:010-60348096(该电话仅用于申请文件邮寄接收,各申请人如需要咨询投标相关事项,请拨打400-818-0899)。
7.2 逾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不接受邮寄、现场提交等电子提交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及资格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
7.3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澄清相关问题。
8.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谷歌浏览器)。
9.
招标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邮编:100031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5号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
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相关操作问题咨询):010-63411000
财务事宜:400-818-0899根据语音导航转财务
招标业务咨询:400-818-0899根据语音导航转招投标业务,并输入招标项目编号OTL后8位数字
电子邮箱:gysfwzx-cl@sgm.sgcc.com.cn
10.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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