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模式下对地方做好电网投资监管的思考
2016-04-01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导读: 近几年来,国务院大力简政放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中发9号文件精神,再次讨论为什么要进行电网投资监管,地方省市如何......
接着,在电网企业的建设实施环节,应该对电网企业的招投标进行监管。既然电网投资走输配电价回收,电网投资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本,本着责权对等的原则,电网企业就应该在属地的地方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并接受监管。
然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完成建设的电网项目投资进行结算审查,只有通过结算审查的项目才能最终进入电网投资成本。
最后,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合理周期对通过结算审计的电网投资进行电价调整。
同时,设立平衡账户,按照“合理收益”的原则,确保电网企业在一定经营期内收回投资。如果电网当年收益超过确定的合理收益规模,超出部分纳入平衡账户,反之则由平衡账户补齐电网收益。平衡账户的目的,一方面抑制电网的盈利冲动,专注于输配服务定位,另一方面让电网输配电价在一个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水平。
因此,电网规划、投资核准、招标监管、结算审查、平衡账户、电价调整等六个环节构成了电网投资监管的内容,各环节之间必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动态循环的闭环。
四、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分析
了解了电网投资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内容,再来探讨项目审批权限是否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继续下放就很清晰了,把握几个原则。
第一,是否有利于投资控制和电价管控。普通项目的投资监管,主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但电网投资不仅如此,项目审批只是投资监管的一个环节,还涉及到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成本控制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集中比继续下放分散更有利于监管。
第二,看行政效率。一般而言,具备电网投资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都在省会城市,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并不能减少或简化评估环节,对边远区县而言增加行政办公成本,也不利于质量的管控。加上电网投资监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区县配备相应的公务人员较难。
第三,国家部委下放审批权限,本质是把国家机关从具体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多做宏观性政策性工作。审批权限下放只是职责的转移,对权力寻租的防范更多地是靠多方位的监管,并不必然与权限下放关联。
因此,在省级层面监管电网投资更为合理。
五、探索激励性电网投资监管机制
价格管制的方法有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基于绩效的价格管制等等。管制方法不断演化的目的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垄断企业管制效率,最终降低垄断企业成本。我国目前对输电价格管制主要还是传统的成本加成法。
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就促使使电网企业有动力通过增加投资来扩大收益规模。从历史经验里可以发现,电网企业并不是简单的靠赚取买电卖电之间差价的公司,其实质是一个工程型投资公司,通过不断滚动的电网投资维持电价空间。
此次电改要求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仍然是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只是引入了收入上限约束。收入上限在激励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面有缺失,而基于绩效的激励性价格管制理论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
火电企业的标杆电价,就是激励性价格管制机制,能够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收益,通过标杆的周期性调整,最终降低发电上网电价。同样,在电网领域也可以引入激励性价格管制机制。最初可先在增量配网领域,不再单独核定每一个增量配网的配电价格,而是取一个绩效标杆,作为所有增量配网的配电价格。最终,又拿增量配网作为监管存量配网的绩效标杆。几个监管周期下来,应该可以获得明显的效果。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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