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12家“超低排放”燃煤电厂的实际排放情况调查:五大发电、神华等上榜
“超低排放”明星电厂的表现
近日通过验收的京津冀地区首家全厂“近零排放”燃煤电厂——神华国华三河电厂,2015年第二季度,其1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二氧化硫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3.7%。2015年3季度其2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
若按照本月最新发布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中相关规定,上述两台机组已满足“环保电价扣减10%”的评价标准。

结果分析:监管机制违法成本过低
1、目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尚不能达成稳定连续排放,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存在“验收达标,运行超标”的情形。
2、目前的监管机制违法成本过低。按照近期发布的“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令”中的事后兑付政策规定,未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仅根据符合“超低排放”限值排放的时间比率,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上网电量加价,但“短时间内大量排放”的情况却并不在政策的考虑之中。惩罚性政策缺失和低违法成本可能使超低排放标准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3、监测数据平台尚不成熟,在此次的调查期间绿色和平发现:
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读取缓慢且经常性出现无响应无数据的情景,给公众获取排放数据增加困难。
江苏省部分企业监测数据出现较多负值,难以作为有效的监测数据使用。
政策建议
现有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现2020年前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减少60%的目标。但这种“超低排放”改造不应只停留在前端的设备升级改造和验收,后端的监督管理措施也应配套建立起来。因此建议:
1、建立配套的监管体系:对于领取“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却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电厂,应明确整改和惩罚措施,以督促完成改造和环保验收后的燃煤电厂能够长期维持“超低排放”标准。
2、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到扣除环保电价和实施惩罚性措施的考量范围之内,以杜绝“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的现象。
3、各省环保监管部门应确保信息公开平台正常运转,以确保公众监管的正常进行。
其次,要实现2020年电力行业60%的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中国2030年温室气体达到峰值的承诺,更应该通过加快能源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速向能源低碳化的目标前进,减少新建燃煤电厂,更多的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中国新增的能源需求。


本次调研免责声明:由于获得信息渠道的局限性,本报告的调查结果仅给予在调查时限内绿色和平可获得的信息按照媒体公开资料,截取了各电厂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至2015年9月30日24时之间的可获取的排放数据,(神华国华三河电厂的数据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并移除了总排放记录不足1000小时的排口。如对本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存疑,欢迎企业与绿色和平沟通联系。本报告调查结果反映了企业在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上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不能排除部分企业的真实排放情况与国控平台数据有出入。调查截止日期后,国控平台上如有被更改或增加的信息不被包括在此调查结果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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