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电力改革的步骤及顺序
(二)发电侧改革
在一个公开的电力市场中,影响市场竞争性的最大威胁是来自发电侧的垄断能力(也叫市场力)。当某一个发电厂或者发电集团的市场份额大到一定程度时,此厂或者集团可以通过对其发电或者报价的控制来操纵市场的供给平衡和电力价格,以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会伤害到终端用户以及其它发电厂和集团的利益,降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以电力改革的下一步就是对发电侧进行改革。
中国现在绝大多数的发电资源掌握在几大发电集团手中,大部分省份的发电资源集中程度都比较高,不利于发展竞争性的电力市场。解决的方法大致有几种,一是扩大市场的规模,如建立区域性市场而不是省级市场,这样可以在一个市场中包括更多的发电公司和集团,稀释各公司和集团的市场份额,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省资源的差异和互补性。第二种是在发电集团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这样做可能比较复杂。第三种方法是进一步分解发电集团,减小每个集团的规模。第三种方法也许不在此次电力改革的考虑之内,但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美国的电力改革过程中就采用了这种方法。第四是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创造公平的投资机会,吸引外部资金投资发电资源以降低现有发电集团和公司的市场份额。
(三)售电侧(零售)改革
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发、输和用都必须遵循特定的物理规律,要实时平衡供需。在短期内,电力储存的规模会非常有限,在售电侧的储能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而近些年来安装的智能电表迄今仍然未能明显增加电力需求的弹性,需求侧响应也不是随时都可以用来改变电力需求的工具。所以短期电力需求总是呈现刚性的。如在CAISO,除IFM外的所有市场都是根据点预测来出清,没有需求曲线。从这个角度讲,售电方在批发市场中的垄断能力是非常弱的。加上9号文件讲的“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以及部分大中型终端用户可以直接从发电厂和批发市场购电,所以零售市场并没有要马上进行大改革的必要性。只要建立起一个充分竞争的批发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可以大大提高。
根据以上的讨论,零售市场的大改革并不必需一开始就进行,可以滞后一段时间,等批发市场建成和稳定后再进行。
在改革零售市场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零售市场来影响批发市场的情况。例如在2013年和2014年美国地方法院和联邦第三和第四上诉巡回法院分别推翻了马里兰州和新泽西州的用Contract for Difference(CDF)来扶持当地发电厂的计划。法院认为这两个州试图利用CDF来影响PJM批发市场的价格,侵犯了联邦政府法授予FERC的管辖权,所以是违法的。
(四)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包括大型工商业用户、中小型以盈利为目的的用户、和其他用户。
大型工商业用户应该直接进入批发市场购电,他们有能力承受批发市场的价格波动,也可以通过产品转嫁一部分增加的电力成本(如果平均电力价格上升的话)。
中小型以盈利为目的的用户对电力价格波动的承受能力有限,但可以转嫁部分增加的电力成本。这类用户在电力改革的初始阶段(一年或者多年)不适合直接进入批发市场,而应该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电价应该实行由(当地)政府根据每年售电公司的实际成本加一定的利润来核定。这样年度平均价格可以过滤掉实时价格的波动,使价格显得平稳。
第三类用户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按9号文件重点任务(一),这类用户的代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这样可以保证价格的平稳,还可以进行必要的交叉或者财政补贴。
在电力改革的初始阶段一定要特别注意保护终端用户,尤其是第二和第三类用户。他们对价格的变化会很敏感,处理不好可能引起强烈反弹,影响电力改革的进程和成败。而改革的红利可以慢慢的、逐步的释放给这些终端用户。
这里举个消费者对价格反应的例子。美国加州2015年是连续第四年严重干旱。加州每年水的来源是冬季的降雨和降雪,根据州政府的测量,到2015年4月初,加州水库和雪山的储水只有正常年份的5%。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当供给减少时,价格应该上升来遏制需求。但是州政府这方面的努力没有取得任何明显的进展,居民的抵触异常强烈,提高水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州政府只能通过补贴的方式来鼓励节约用水和用行政的方式来限制用水(例如规定每周可以给草地浇几次水等,违反者会受到处罚),后者显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3.总结
(一)在电力改革的初始阶段一定要特别注意保护终端用户,然后改革的红利可以慢慢的、逐步的释放给终端用户。
(二)建立批发市场、系统调度和电网规划一体的相对独立结构是电力改革的契入点,改革应该从这里开始。
(三)其后是对发电侧的改革,要限制发电厂和发电集团在批发市场中的垄断能力。
(四)售电侧(零售)改革可以而且应该滞后一段时间,需要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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