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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下页岩气开采污染排放标准该如何制定

2015-04-01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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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美国页岩气革命的成功,中国也开始大力开发页岩气资源。但是对于开采页岩气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诸如水资源消耗及污染、大气污染及甲烷逸散排放...

  随着美国页岩气革命的成功,中国也开始大力开发页岩气资源。但是对于开采页岩气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诸如水资源消耗及污染、大气污染及甲烷逸散排放、油基岩屑处置和生态破坏等,始终让人心存疑虑。目前中国页岩气商业化开发尚处于初期阶段,倡导这一非常规油气资源的绿色低碳开发对我国优化能源结构、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页岩气开发污染控制相关标准、环境监管相关制度等尚在研究制定过程中,那么政府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页岩气开发环保制度和标准?如何实现对页岩气开发环境治理的有效监管?企业如何研究制定既环保又能降低整体成本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对于这些问题,中国能源网联合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以及非常规油气产业联盟于2015年3月25日在北京举办了“页岩气开发环保解决方案企业与政府对接会暨联盟春季专家座谈会”。与会期间,来自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三大油公司以及非常规油气产业联盟等的代表分别针对页岩气耗水量、深井灌注合法化以及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等问题进行了发言与讨论。

  页岩气开发耗水量大么?

  常规天然气储藏在多孔或具有天然裂缝的岩层中,容易开采,而页岩气则是赋存于致密页岩及其缝隙中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成本较高。水力压裂技术是目前惟一可以开启页岩气矿藏的金钥匙。当高压液体注入钻井并使岩层裂开后,高压液体中的支撑剂可以保持住裂缝,使其成为油气导向钻井的高速渗透通道。但水力压裂技术对水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大。

  对此,中石化通过在涪陵页岩气开发过程中的实际经验得出结论,涪陵页岩气开发施工期用水量平均为3万立方米/井,每口井稳产期内产出气量平均为1.7亿方,万元产值耗水量0.63立方米/万元。页岩气开发用水集中在施工期,整个开发过程测算下来的单位水耗远低于其他行业。简而言之,页岩气开发水耗问题只是第一次投入大,长远看并不高耗水。

  尽管如此,页岩气开发过程中水污染防控工作依旧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此,中石化江汉油田副总经理胡德高表示:“中石化高度重视勘探开发过程的水污染防控,秉持着在不破坏地下水资源前提下,实现工业废水的全部回收利用的原则,加强源头防控、过程保护、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同时,依托中石化下游,特别是化工方面研发优势为上游开发过程提供技术支撑,选用对环境危害最小的绿色化工原料,最大限度实现污染物减量化。”

  环境监管≠限制发展

  如今随着我国页岩气的发展,正当国企民企蜂拥赶赴西南大展雄图之时却可能面临政府强化环境监管的制度“约束”。对此,业界有声音反应此番监管将限制页岩气的发展。对此,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气候变化政策研究部副研究员冯相昭指出:“环境监管是提高我们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更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一些有利于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环境监管并不是要限制行业的发展,恰恰相反,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培育行业,使页岩气能够实现一个绿色开发的过程。”

  目前,美国作为针对页岩气商业化开采的国家已经出台了诸多页岩气开采相关法律,如清洁水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规定油气开采企业必须申请许可证等。对此,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借鉴其经验而非照本宣科。如在钻井与固井环节,美国对此已相对成熟,已禁止排放油基钻井液,对含油废弃物处理后的指标要求含油量小于等于1%,然而我国关于钻井环节的油基泥浆含油钻屑的标准还需进一步商讨。面对着如此纷繁复杂的问题,污染标准的制定若想一蹴而就显然是天方夜谭。因此,冯相昭博士建议出台一个页岩气开发环境监管暂行办法。针对每个开采的固体废弃物的环境限制,提出具体的环保规范的要求或者是推荐的做法。长期来看,分类出台一些排放和污染物控制的标准仍有所必要。

  事实上,我国目前环境质量恶化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监管不到位所造成的结果。先污染后治理的路线让我们现在不得不为环境付出惨重的代价。更重要的是,页岩气开发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的地下水污染是不可逆的,一旦污染已非治理所能及。因此,如今研究制定环境监管暂行办法正是页岩气行业的一场及时雨,将为该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护航。

  深井灌注合法化

  据悉,深井灌注就是将废液灌注到与人类日常生活环境隔绝的地质深层,从而实现安全处置。深井灌注在美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主要用于处置工业或市政废液、废水。公开资料还显示,美国环境保护署早在上世纪就完成了一项风险研究,研究表明: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

  然而在中国深井灌注一直饱受争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处长裴晓菲在会上表示,由于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深井灌注,向地下灌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物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标准的制定更是无从谈起。此外,他也表示,如果深井灌注无法取得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将废水处理后进行地表排放,我国返排液尚难达标,治理技术还在探索当中。因此,技术上的突破必不可少。总之,任何一项排放标准的制定,一定要基于技术上可行。

  或许有关深井灌注的讨论仍将继续,但人类不可能停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因噎废食的做法无益于任何问题的解决。人们必须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寻找一种相对最为安全合理的废弃物处置方式,包括开辟新的、安全的环境处置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深井灌注技术虽然并不是人类的终极环境解决方案,但从目前来看它可能是重要的选择之一。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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