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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2012-12-14 10:55:48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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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近日,电监会出台《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范围、备案责任主体、备案内容、备案程序、备案变更、备案的管理权限等作出规定,《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解读详见三版)《规定》依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 (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规定》将市场准入监管和安全监管进行了有效结合,企业不再重复报送备案材料,不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能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电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当地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五个方面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跨省、跨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按建设地点分别在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按照备案程序,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

  依法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

  电监会发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大力整合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相关工作

  近日,电监会发布了《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从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范围、备案责任主体、备案内容、备案程序、备案变更、备案的管理权限等方面,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规定》由电监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和安全监管局联合起草。

  “《规定》的发布,对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说。

  安全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将在备案管理中形成合力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制度,不仅是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参与制定《规定》的电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因此,《规定》从多方面将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进行了有效结合,企业不再  重复报送备案材料,不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能减轻企业负担。”从《规定》所要求的备案内容来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当地派出机构要求备案的其他材料等五个方面,基本上整合了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这一点从《规定》中涉及到的备案范围、备案原则和备案程序中皆有明显体现。

  而从《规定》提出的备案范围来看,备案项目中包括了所有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工程和不含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的发电建设工程,同样是结合了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

  《规定》中备案原则所提到的,明确实行属地备案原则,其中对跨省跨区项目按建设地点分别在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这一点在《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曾有所体现。上述办法还曾明确建设(管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交  备案材料,这与《规定》中备案程序提出的备案时间是一致的。

  “通过备案管理,不仅能够使电力监管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进一步掌握电力市场准入主体的许可条件和相关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逐步完善管理模式,实现对电力市场准入的规范管理;同时还能让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电力建设工程基本信息,更好地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电力建设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规基础牢靠将成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重要依据

  事实上,对于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电监会非常重视,电监会安全监管局、资质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已连续多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出台了一批行之有效的文件。

  对此,电监会早在多年前出台的《电力建  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力建设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page}

  2008年,资质管理中心曾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就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备案采取了多项措施。先后出台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对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报备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于2009年选定四家派出机构作为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输供电设施报备的试点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了报备试点工作。

  而在2010年、2011年两年间,资质管理中心又先后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建输供电设施实施报备管理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说明。

  “《规定》通过调研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认真参考和整合了此前发布的文件,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此前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也将按《规定》执行。”资质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规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将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备案的实施细则,对备案内容、要求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更为关键的是,各派出机构细则的制定将遵循不审核、不收费、不收权等原则。

  根据《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以简化手续,并通过公告使电力建设项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将按照 《规定》要求,全面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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