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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文鼓励京津唐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附全文)

2016-08-01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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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我们整理了文件的以下几个亮点:...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我们整理了文件的以下几个亮点:

  1、以往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只是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两端进行交易,而此次文件将售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纳入其中,对北京、天津、冀北几市的售电公司是个好消息。

  2、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交易空间还是很大的。

  3、交易方式是“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现货交易还要缓一缓。

  4、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也就是现有几家交易机构将不会存在,而统一为一个交易机构。

  5、交易在华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

  6、售电企业准入条件: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2.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售电企业暂按一般售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待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后另行规定。

  以下为通知和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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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的函

  华北能源监管局:

  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印发有关事宜的请示》(华北监能市场〔2016〕2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制定《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要求,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请你局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鼓励和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的有关要求,对所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启动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

  三、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起步工作,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并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依托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直接交易,请你局指导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加快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交易有序开展。

  五、请你局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第六条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相关交易机构的组建由国家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省(市)政府按照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要求,根据京津唐电网市场化进程适时开展。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计划电量合同(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下同),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6.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华北电力交易机构

  1.搭建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按规定在直接交易平台上组织和管理各类直接交易;

  2.编制京津唐电网全市场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3.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4.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引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相关省(市)电网企业间差价差量结算的,应向相关电网企业提供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负责将相关信息按结算范围分送至省(市)交易机构;

  5.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6.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的技术支持系统,并保障与相关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

  7.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8.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2)省(市)电力交易机构

  1.负责本省(市)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资格审查;

  2.负责向本省(市)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向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本省(市)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的相关交易信息;

  4.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5.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6.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调度机构

  (1)华北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京津唐电网全市场安全校核,所有直接交易需经华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校核后执行;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系统紧急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3.向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市场主体及调度机构的责任范围后,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2)省(市)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本省(市)调度管理范围内的预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系统紧急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3.向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与本省(市)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市场主体及调度机构的责任范围后,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和退出

  第十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国家和相关省(市)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等条件。电力用户的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售电企业暂按一般售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待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后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由华北电力调度机构或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单机容量在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和部分200兆瓦级以上低煤耗机组参与市场;

  3.燃煤发电企业必须按规定投运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转,运行参数达标,符合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求;

  4.鼓励燃气发电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愿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对已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注册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注册后在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得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示程序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交易平台上取消其直接交易注册资格。

  对于违背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的市场主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强制撤销处罚。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主体由交易机构提请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并在取消注册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市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3.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四章 市场交易和交易组织

  第一节通则

  第十八条根据京津唐电网实际情况,直接交易以协商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为辅。直接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年度协商交易、月度协商交易和月度竞价交易等。

  所有交易均在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

  第十九条直接交易价格为发电侧价格,用户侧购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价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二十条输配电价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在输配电价批复前,为了便于市场交易和结算系统衔接,采用价差传导方式开展交易与结算。在输配电价核定后,应按照“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式开展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应对直接交易价格进行限价。价差传导方式下,限价为对其价差设定上下限,设定公式为:

  价差上(下)限=±京津唐电网燃煤火电机组平均上网电价×P

  P为限价系数,取值范围0至1,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家能源局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P暂定为0.2。

  第二十二条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用户的代理电价和电量由双方协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预。为保障电费结算,售电企业应将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供需平衡预测,于每年11月1日前核定下达次年度全年直接交易市场电量规模。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的制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应在实际执行前下达。

  第二十四条在落实优先发购电、交易电量完成的基础上,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机组计划电量均衡完成。

  第二十五条发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要求予以剔除。

  1.发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合同签订直接交易电量/上一年度该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利用小时口径为计划电量、直接交易电量,不含替代交易电量等其它交易类型对应利用小时。年内达成多笔直接交易,发电容量直接累加。

  2.已确定的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随当年计划电量制定、计划电量调整两次窗口期予以剔除,当年计划电量调整后形成直接交易电量,对应发电容量滚动至次年予以剔除。

  3.计划电量分配实际剔除容量=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T

  T为容量剔除系数,取值范围0至1,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T暂定为0.5。

  第二十六条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相关省(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运行和市场成员实际需求,负责对年度交易电量分解下达到各月,并实行月滚动、年平衡。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合同可以转让,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市场平稳过渡,对各机组全年直接交易电量设置上限:

  直接电量上限=次年度机组计划电量×直接交易电量比例×K,

  直接交易电量比例=三省(市)预计直接交易电量/京津唐电网全社会用电量

  K为电量上限系数,取值范围0至10,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K暂定为3。

  第二十九条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本省(市)调度范围达成的直接交易进行预安全校核。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在预安全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所有直接交易进行统一安全校核,并对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进行解释,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安全校核后才能确认成交。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直接交易电量优先落实和成交电量最大化的原则开展阻塞管理。

  第三十条发电企业(电厂)数据申报以交易单元为报价单元。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精确到电量量纲(兆瓦时)的整数位。市场主体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精确到价格量纲(元/兆瓦时)的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节年度协商交易

  第三十一条每年11月10日前,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应发布京津唐电网全市场次年度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发布调度范围内次年度直接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2.次年全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3.次年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4.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5.次年限价系数P;

  6.次年容量剔除系数T;

  7.次年电量上限系数K。

  年度直接交易电量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商华北电力交易机构确定,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汇总三省(市)直接交易电量后发布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应于11月15日前达成次年度协商交易意向,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协商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三十三条本省(市)调度范围的次年度协商交易意向协议提交相应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预安全校核,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1月17日前返回预安全校核结果,不能通过预安全校核的相关交易意向应进行等比例削减,逾期不返回的视同通过预安全校核。

  第三十四条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应将通过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意向于11月18日前提交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将本省(市)调度范围和跨调度范围的所有交易意向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提交华北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1月22日上午12:00前返回安全校核结果,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相关交易意向由华北电力调度机构按成交电量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调整或进行等比例削减。逾期不返回的视同通过安全校核。

  第三十五条京津唐电网全市场通过安全校核的年度协商交易结果,由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于11月23日上午12:00前汇总公布,应包括以下信息:

  1.交易品种;

  2.市场主体;

  3.交易电量;

  4.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及时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协商直接交易合同。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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