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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启仁:中国应该从福岛核事故吸取什么教训?

2015-03-20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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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本福岛核事故已经过去四年,中国的核电开始全面重启,但是在这过去四年之中,中国是否已经充分吸取了福岛核事故的教训了呢?...

  日本福岛核事故已经过去四年,中国的核电开始全面重启,但是在这过去四年之中,中国是否已经充分吸取了福岛核事故的教训了呢?

  从生命与健康的危害方面来看,福岛核事故的危害事实上要远比大多数人的想像来的轻微许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在福岛核事故中,因为辐射外泄造成的死亡人数总数为零,因为暴露於辐射外泄所造成的健康风险则因为辐射剂量很低而检测不出。当时在电厂撤离过程中留下来继续进行紧急维修抢救的福岛五十死士,结果并没有任何人因为辐射污染死亡或生病。其中有一位抢救人员死亡,死因是心机梗塞,跟辐射污染无关。

  从财务损失方面来看,福岛核事故的财务损失远远超过以往的估计。据报道,福岛核电厂的营运者东京电力公司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将达540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834亿元) 。

  日本在1961年立法通过的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规定核电厂的经营者必须提供600亿日元的财务保险。这个金额在2010年时提高为1200亿日元。这个1200亿日元的金额指的投保的额度,并非赔偿责任的限制,在核电事故方生时,核电厂营运者对於受害者的赔偿金额并没有上限。

  保险只买了1200亿,却要赔偿54000亿,当然赔不起,赔不起怎麽办?电力公司赔不起这样的钱,也不能破产关闭。所以这笔钱只好由政府来出,由所有日本的纳税人共同负担。

  我们来看看中国的情况:中国在核电事故的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用法律规范,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其中规定:

  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跟日本不一样的是,中国的核电厂营运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有上限的,最高就是三亿元人民币。而中国政府的财政补偿也有上限,最高是八亿元人民币。

  如果中国发生了像日本福岛相似规模的核事故,15万人紧急疏散,流离失所,有家归不得,核电站营运者最高只需赔偿三亿元人民币,平均每个人可以分到两千元,国家最多补偿八亿元,平均每个人可以分到五千多。如果疏散过程有意外伤亡,这些伤亡者如果多赔一点,那麽其他被疏散的人就只能赔更少了。反正不管事故有多严重,不管有多少人承受到多大的损害,核电站营运者最多就是赔三亿,国家最多就是补偿八亿。日本的福岛事故,目前赔偿金额已经达到约人民币2834亿元,而中国对於核电厂的损害赔偿保险,只要求准备3亿,大约是福岛事故赔偿金的千分之一。这样的保险额度是不是像是在开玩笑?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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