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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修改章程

2009-04-24 10:53:46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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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于1999年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于2008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反映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开拓发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国家轻工业局”修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中“团体会员”修改为“单位会员”。

  (2)第八条中“国家轻工局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同志”修改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人员”。

  (3)在第九条“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前增加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内容。

  3、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第四款中“推选理事会”修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

  (2)第十四条第五款中“审议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修改为“审议财务报告”。

  (3)增加第十四条第七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的内容。

  (4)第十五条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为通过”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第十六条中“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可提高或延期召开”修改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删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6)第十七条中“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明确表述为“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修改为“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修改为“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增加“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的内容。

  (7)第十八条中第五款“审查、批准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修改为“报告财务状况”;增加“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时删除第十九条中“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内容;增加第十一款“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第十九条中第三款“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9)增加了第二十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0)增加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1)增加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12)第二十六条中“秘书长由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职”修改为“秘书长由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任职”修改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13)第二十八条中“地区性行业协会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协会”修改为“地区性行业协会可以单位会员身份参加”。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联系电话:010-6513587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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