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能源局:景区震毁水电站不再恢复重建

2008-09-03 09:50:27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点击:

国家能源局:景区震毁水电站不再恢复重建

  国家能源局 日前发出了“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 水电站 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指出,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国家和地方禁止开发区域内的水电站,已经损毁报废的,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称,震损水电站的恢复重建工作,应按照震损情况调查、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程验收的程序进行。恢复重建方案应按要求进行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并满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已损毁水电站的重建工作,参照新建水电站建设的有关程序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通知指出,根据震损调查报告,对不同震损程度的水电站,采取适当措施恢复重建。对于震损轻微的水电站,在确认不存在或已经排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可在应急抢修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固和修复,经调度同意先行恢复发电。此类水电站应在恢复发电后报省级发改委备案,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对震损较重、震损严重的水电站,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并按有关要求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周明)
 

上一篇:首个电力地方法规昨起施行
下一篇:线缆行业标准30需修订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