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甘桂电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 电价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ldquo大宗工业用电&rdquo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ldquo一般工商业&rdquo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ldquo大工业用电&rdquo类别中的&ldquo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rdquo,改为&ldquo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rdquo,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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