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实时脉搏 关注行业热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郑州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 哄抬物价最高罚50万

2008-07-29 11:35:05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点击: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6月19日起至年底,市政府对全市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昨日,市政府又发布通告,对全市发电用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

    郑州市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今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 
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哄抬物价最高罚50万

    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的,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执行最高限价,或者有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上一篇:宣传能源法律全国首家能源法律门户网站开通
下一篇:变频器调速技术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