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电缆—辽源12·15特大火灾案元凶
37条人命无声的呐喊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日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一案进行宣判。
为这起建国以来卫生部门最大的火灾买单的是辽源市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张殿坤等13名被告,他们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再次将人们的思绪拉回到一年半前那一场令人不寒而栗的火灾现场。
“12·15”特大火灾,警醒了太多的单位和世人,大家纷纷加大了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而再一次的回忆,目的也是要继续警醒人们。
火灾重现
判决书记载,2005年12月15日16时10分许,辽源市最大的医院辽源市中心医院突然停电。
当时正在电工室值班的张殿坤立即赶到配电室,在未查明停电原因的情况下,用搬把将双向切换开关接到备用电源,医院恢复供电。
当张殿坤回到电工室后,总务科科长赵永刚向其询问停电原因。就在张殿坤等人正准备向供电局打听停电原因时,从配电室电缆沟发出响声并冒烟。
张殿坤赶到室外试图将主电源变压器的高压开关和备用电源高压器的低压开关拉开,但由于没带绝缘杆未能拉开备用电源变压器的低压开关。
大火烧起之后,有关人员把火灾情况向该院副院长李明明汇报,李明明给该院配电室改造工程施工负责人金城泰打电话通报了配电室起火的情况,让金赶过去看。打完电话后,李明明在配电室的二楼走廊看到浓烟并闻到焦糊味,轻信通过自救既能灭火,没有采取及时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措施。后来,发现火势太大了,李明明才拨打119报了警。消防官兵闻讯赶到时,大火已燃烧了近30分钟。
据了解,辽源市中心医院的建筑结构在大火状态下,25分钟左右就可以被烧落架,而医院方面却把宝贵的时间留给了“火魔”。
由于火势发展得太快太猛,很多人仓皇间纷纷跳楼逃生而摔伤,情景十分惨烈。“我不跳就会被烟熏死。”当时因跳楼而两腿骨折的陈志富回忆说,他正在病房养病,突然听到此起彼伏的喊救火声,紧接着浓烟涌进了病房。被浓烟困住的陈志富和其他4个病友在大火与浓烟中熬了一个小时,但浓烟还在涌入,“我真的绝望了,眼睛睁不开,气也喘不上来,我必须跳楼,火把门都烧着了”!为逃命,陈志富不得不从三楼跳下,而后昏迷中的他被送往其他医院抢救。
当晚10时左右,大火被扑灭,搜救工作随即展开。死者众多,惨不忍睹,他们都是病情较重的患者,而当时登记住院的患者有245人。最终确定死者人数为37人,9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00多万元。
13人成为被告
大火震惊了有关部门,当天张殿坤、赵永刚当场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4日,该案13名涉案人员悉数被逮捕归案。
辽源市检察院以吉辽检刑诉字(2006)第34号起诉书对张殿坤等13人提起公诉。
2006年8月31日,辽源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这是一个重磅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蜂拥而至。
辽源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殿坤身为市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在2005年7月医院配电室改造工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监督不力,违规操作;工程结束后,发现变电器二次保护装置电阻丝熔断时,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用铝丝代替电阻丝安装使用,为火灾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在医院出现停电时,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而配电室电缆出现火险时,在明确知道已发生火警后,既不报警,也不向医患人员通报火情,结果造成众多人员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电缆厂家,以及在电缆销售环节所涉及到的五名人员、中心医院配电室改造工程中施工方,辽源市龙山区退休干部、工程师孙凤林、还有辽源市中心医院的部分领导都被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电缆被“调包”?
庭审进行了两天。
第一天,在庭审快要结束时,河北省武强沈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副厂长于鹤杰的辩护人突然发难,要求公诉人出示物证———火灾现场截取、送检的电缆。这是本案的重要物证,直接关系到谁是电缆的生产者这一重要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的生产者是河北武强沈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否认生产了该产品。如果没有了这个物证,证据链条即不能形成。如果连生产者都不能确认,中间环节的销售者将自然归于无罪。而生产销售环节的被告人有六个,占本次诉讼被告的近一半。公诉人反应迅速,指出这份重要物证将在指控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出示。第二天,开庭不久,公诉人仅仅出示了照片,并没有出示电缆。
电缆为什么不能出示?这是庭审留给大家的最大谜团。在这个谜团的背后,还有另一种说法:在辽源中心医院配电室的改造工程中所用的电缆有可能被人“调包”。
庭审中另一个交锋的焦点是:火灾发生是因为电缆质量问题,还是因为电缆的终端安装问题。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起火部位在配电室内,起火点位于配电室南侧电缆沟内距西墙200cm、距南墙55cm处。结论性意见是配电室电缆沟内2号部位电缆短路故障所致。故障主要原因是起火点处设置有电缆铠装终端,多根电缆重叠、交叉、扭曲、挤压等导致电缆芯线对铠装(地)、芯线之间绝缘降低,造成短路,致使火灾发生。
对于这一段话的理解,双方争议很大。公诉机关认为电缆短路系电缆质量所致,而被告人则认为是因为铠装电缆的终端处未做终端处理,使电缆芯线在此处受外力伤害,不能防止水、潮湿空气和灰尘等进入电缆内部,造成电缆芯线的绝缘损伤,降低电缆绝缘强度,导致电缆漏电、放电、甚至短路。
对此重要技术环节,辩护席出现了电力专家,对施工的详细过程和发生火灾时配电室的闸线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辩护意见为火灾发生与电缆无关,而是因施工、安装不当原因造成。
13人领刑
2007年5月31日,辽源市中级法院以(2006)辽刑初字第32号作出判决,判决采信了有关的鉴定结论,认定:河北省武强沈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VV223×240+1×120电缆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点厚度和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国家标准;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是因敷设电缆不规范、配电线路中的过流保护装置设置不当、电缆质量存在问题等因素引起。
经过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事故中,相关责任人13人被判刑(见附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12·15”特大火灾铭记,痛定思痛之余,是为了今天乃至将来不再重复这样的悲剧。
13名被告的领刑图表
被告人职业(身份)所犯的罪
量刑
赵永春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队长重大责任事故罪七年孙风林受聘于安装队,负责设计、技术指导同上六年张殿坤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同上六年金城泰中心医院原副院长,返聘人员同上五年王二兴无业人员,销售电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四年,罚金十万元宋树刚沈阳市龙力天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同上同上魏雪影沈阳市沈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理同上三年,罚金八万元杜计锁辽源市龙山区瑞泰电线电缆销售处业主同上同上于鹤杰河北省武强沈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副厂长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上李明明中心医院副院长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年赵永刚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同上三年,缓刑三年于宽海沈阳市沈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二年,缓刑二年王绍文中心医院院长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