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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鼠”,法网在等你

2007-05-28 11:01:01      365采购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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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俭节约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这其中就包括节约用电。当然了,节约用电也就是节约能源,这原本是件很好的事情。然而,在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在农村,一些人节约用电的方式却与众不同。为了节省一些电费,一些人开始在自己家里的电表上做起了手脚,让电表走得慢,甚至不走。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不正当需求,于是有的人干起了替人家改装电表的行当。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的一些窃电案件,使人们吃惊地看到这些“电老鼠”对偷电已习以为常。

    偷电成为常态和风气

   陈国伟是同安区西柯镇丙洲村的村民,只有小学文化,找不到称心的活干,一直以来都是靠跑船为生。在跑船的过程中,船上的电器电表经常坏,他就自己修理,日子久了,逐渐学会了一些摆弄电表的窍门。

   2003年夏天,陈国伟的一个朋友打来电话,让他帮忙修电表。经过陈国伟的改装后,朋友家的电表走得慢了,电费自然也省了不少。不经意间,陈国伟懂得如何使电表走速变慢甚至是不转的“本事”在村民中间传开了,因此找陈国伟改装电表的人越来越多。于是,陈国伟在自己的摩托车上备了一套工具,随时有人找就随时上门改电表。当然了,陈国伟改装电表绝不是免费帮忙。每次上门改装,只需要拨弄30来分钟,村民们就会递上“酬劳”。经查,在2003年到2005年期间,陈国伟先后在同安区的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等不同地方为31户村民改装了电表,每次都能拿到100元到400元不等的酬劳。

   2005年,同安区有关部门在开展反窃电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农村用电户的电表走得很慢,经查是电表被人改装过了,而且在不同村庄用同样手法改装过的电表还不止一个。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就是陈国伟干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国伟帮人窃电的总价值高达8万余元,遂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正开庭审理一起介绍他人改装电表的刑事案件。同安潘涂村村民林某,因介绍电工帮村民改电表并收了“感谢费”,被当作窃电案的共同被告人推上法庭。林某是一个水电工,所以经常有潘涂村村民找他帮忙改电表。但林某不懂得如何改电表,于是他就去找“懂行”的电工。当然,林某的介绍不是白介绍的,村民给电工“感谢费”时,也会给林某一份,或者电工直接从所得中分一半钱给他。据悉,在介绍活动中,林某总共得到1000余元的好处费。

   而张某是个木工,家里用电量大,他打起了高压电的主意,因为一条高压线正好经过他家的阳台。张某找来一条电线,想窃电时,就用竹竿把电线挂上高压线,不用时就用竹竿再拉下来。张某说,大家都在偷嘛,也没人会觉得这是盗窃。据法院查明,张某自2002年七八月份开始窃电,窃电金额达6400元。张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农村,“窃电不犯法,被抓认处罚”的观念根深蒂固。记者在采访时发现,目前一些人对窃电违法缺乏基本认识,一些居民和用电单位认为“用电不偷白不偷”。在这种错误想法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指导下,许多村民为了牟取蝇头小利,大肆窃电,在某些村庄,甚至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在窃电,不偷反成了不正常。还有大量的村民由于窃电的金额较小,由电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处理,补缴电费、罚款或者拘留等。

    偷电会触犯刑律

   据悉,2006年9月以来,厦门市警方和电业部门联合开展“闪电行动”,共破窃电案52起,逮住46只“电老鼠”,有一批贪婪的“电老鼠”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中院刑二庭法官王绮告诉记者,近年来因窃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两类人:一是用电户;二是帮忙私接电线、调整电表的电工。王绮说:“窃电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在供电局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度表用电;改变供电局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表针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度表计量不准。”

   王绮介绍说,电工帮村民改电表,“获益”的主要是村民,之所以常常被认定为窃电案的主犯,而其他村民只受到行政处罚,这是因为电工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果用户偷电的金额也大得足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电工和用户是共同犯罪。同时,由于电工是为多人私接电线、改装电表,“服务”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往往很高,所以电工要对这些人窃电的总金额承担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以为偷电不过是小事,被抓住就不再偷了,最多退赔一点钱。许多人被判刑后懊悔万分,“早知道偷电会犯法,我绝对不会这么做了。”

    窃电数额认定成为一个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怎么给窃电者定罪成了法官的难题,而难题的焦点就在于:怎么知道被告人到底偷了多少电?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中,偷电的数额是推测出来的,推测的依据是《供电营业规则》,但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及是否要判处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一般认为,法律要讲究证据,而且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应当宣布无罪释放。

   一些法官则认为,虽然窃电数额无法知晓,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年内如盗窃3次的,虽然盗窃数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可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多数法官认为,这种方法不适用于窃电案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窃电数额推测标准,以打击窃电犯罪。

   同安区法院法官陈芹菜介绍说:“对电表有改动,但不交代变更时间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天窃电时间,用电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户按6小时计算。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都按6小时计算。”


    相关链接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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