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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2025年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2025-02-18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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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电网2025年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
国家电网2025年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7日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5年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项目编号:GWXY-ZGYS-2501-CTDLQ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并委托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项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相应物资采购相应分标/相关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与招标范围
    2.1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序号物资类别预审标段对应ECP2.0平台标段
    1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序号预审标段物料描述
    1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AC10kV,630A,20kA,户外
    2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AC10kV,630A,20kA,用户分界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
    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中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发布单位”选择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点击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采购)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次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
    (10)申请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2)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3)申请人必须为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或配电终端FTU制造商。
    (14)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资格预审:关键设备定义为柱上断路器或馈线终端(FTU),柱上断路器与馈线终端(FTU)相互配套的制造商,可同时作为申请人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在同一预审标段中,A作为预审申请人主体,配套B。B同时可以作为预审申请人主体,配套A)。
    (15)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招标:柱上断路器与馈线终端(FTU)相互配套的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货物的招标(在同一包中,A作为投标主体,配套B,则B不能再作为投标主体,配套A)。具体要求以后续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为准。
    3.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6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标段名称业绩要求(不少于)试验报告关键参数生产设备试验设备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150台申请人须提交: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对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10kV柱上断路器需提交: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对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FTU需提交: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10kV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参数:额定电流≥630A;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20kA;
    操作方式:电动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壳体防护等级:不得低于GB4208-2017规定的IP65。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配套的FTU制造商须满足以下条件;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则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FTU:线路板功能测试设备、总装流水线或装配流水线、老化设备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则申请人须满足条件一,配套的FTU制造商须满足条件二;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则申请人须满足条件二,配套的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须满足条件一:
    条件一:10kV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①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②二次回路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③回路电阻测试仪
    ④机械特性测试仪
    ⑤变比及伏安特性综合测试仪
    条件二:FTU:继电保护测试仪、绝缘耐压仪、高低温箱
    3.7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序号类型资料明细
    1环保体系提供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提供废水/废气/废固等净化/回收的处理设备购置的证明材料。
    2智能制造提供应用CAD设计、MES生产、BIM建造等工业系统软件,进行订单、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成品全流程智能管理的证明材料。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
    5产品碳足迹证书提供碳足迹体系证书扫描件。
    6绿色工厂评价提供绿色工厂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7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提供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1)本次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关键设备定义为柱上断路器或馈线终端(FTU),本次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资格预审申请人须为10kV柱上断路器或者配电终端FTU的制造商。如申请人或其配套的制造商未参与相应物资品类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如申请人或其配套的制造商参与了相应物资品类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但重点核实内容不齐全,请在申请文件中编入补充证明材料。
    (2)申请人须与配套设备制造商存在稳定合作关系。
    (3)申请人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针对各项资质要求提供完整的支撑证明材料。
    (4)申请人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可等于或大于一个,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之间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配套设备制造商为申请人本人;
    2)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3)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签订有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且能提供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之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4.2.业绩审核标准
    4.2.1.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4.2.2.业绩数量按照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计算。不区分绝缘方式、开关类型、额定电流等参数,可相互替代计算。单体设备如柱上断路器、配电终端等不纳入计算。不同电压等级的产品业绩不可相互替代。
    4.2.3.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2.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f.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4.2.5.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2.6.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2.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4.2.8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申请人本次提供的业绩数量将影响后续招标评审,请申请人务必将期间内全量业绩的证明材料编入申请文件,销售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2年01月01日至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2.9申请人提供的支持文件中,成套设备供货业绩的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应真实可靠。招标人将比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近年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投运情况数据库中相关记录,发现疑是虚假业绩,将会核对相关申请人业绩支持文件原件。若复核后,发现原件与申请文件不一致的,则按虚假投标否决处理。
    4.3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4.3.1.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3.2.试验(检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3.3对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的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申请人应将完整报告的扫描件编入申请文件。
    4.3.4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3.5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3.6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4.3.7各类试验(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
    4.3.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3.9在后续招标(采购)中,如招标(采购)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3.10对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10kV柱上断路器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1)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且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合格供应商,将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申请人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审查,则需要将10kV柱上断路器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编入申请文件。
    (2)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如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合格供应商,将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在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审查,则需要将10kV柱上断路器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编入申请文件。
    4.3.11对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FTU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1)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且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合格供应商,将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申请人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审查,则需要将FTU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编入申请文件。
    (2)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配套FTU制造商如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合格供应商,将配套FTU制造商在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配套FTU制造商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审查,则需要将FTU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编入申请文件。
    4.4.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及3.7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5.必要装备审核标准
    4.5.1.对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10kV柱上断路器的生产试验设备:
    (1)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且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合格供应商,将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必要生产试验设备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申请人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审查,则需要提供必要生产试验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
    (2)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如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合格供应商,将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在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必要生产试验设备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则需要将配套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的生产试验设备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编入申请文件中。
    4.5.2对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FTU的生产试验设备:
    (1)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且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合格供应商,将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必要生产试验设备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申请人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审查,则需要提供必要生产试验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
    (2)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的制造商,配套FTU制造商如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合格供应商,将配套FTU在上述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必要生产试验设备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不做评审;如果配套FTU制造商未参加或未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审查,则需要将配套FTU制造商的生产试验设备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编入申请文件中。
    4.5.3对于生产试验设备等,支持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名称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认为满足要求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4.6.关键岗位人员审核标准(本批次不适用)
    4.7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4.7.1生产厂房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7.2如果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且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合格供应商,配套的FTU制造商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合格供应商,则不需要提供生产厂房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不做评审,将相应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套的FTU制造商未参加或未通过相应标段资格预审的,需提供其生产厂房的证明材料。
    4.7.3如果申请人为FTU的制造商,且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FTU三遥馈线终端”标段合格供应商,配套的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中“10kV柱上断路器”或“10kV柱上断路器(优质)”标段合格供应商,则不需要提供生产厂房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不做评审,将相应资格预审标段的合格通知书编入申请文件即可;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套的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未参加或未通过相应标段资格预审的,需提供其生产厂房的证明材料。
    4.8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关系审核标准
    4.8.1如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所选用的配电终端FTU可提供一家及以上协作制造商,选用的制造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选用的配电终端FTU制造商为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本人;
    (2)所选用的配电终端FTU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3)所选用的配电终端FTU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签订有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
    4.8.2如申请人为配电终端FTU制造商,所选用的10kV柱上断路器可提供一家及以上协作制造商,选用的制造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选用的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为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本人;
    (2)所选用的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3)所选用的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签订有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
    4.8.3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为关联企业的审核标准:申请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股权证明文件(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公司注册登记证书、2024年度审计报告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关联企业:
    (1)配套设备制造商为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母公司;
    (2)配套设备制造商为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子公司;
    (3)配套设备制造商为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
    (4)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有股权投资关系。
    4.8.4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签订有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的评审标准:
    (1)如申请人为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提供与配电终端制造商签订的配电终端合同业绩,其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应真实可靠,招标人若发现疑是虚假业绩,将会核对相关申请人业绩支持文件原件,若复核后,发现原件与申请文件不一致的,则按虚假投标否决处理。
    (2)如申请人为配电终端制造商,提供的支持文件中与10kV柱上断路器制造商签订的10kV柱上断路器合同业绩,其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应真实可靠,招标人若发现疑是虚假业绩,将会核对相关申请人业绩支持文件原件。若复核后,发现原件与申请文件不一致的,则按虚假投标否决处理。
    备注: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及发票查验结果截图,并制定目录。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按要求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
    4.8.5申请人与其所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两者将成为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相应标段的固定组合,该组合方式不得随意变动,本次资格预审的结论只针对该固定组合。申请人若在后续招标活动中变更其所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该变更后的组合将视为无效,在后续招标中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其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4日10:00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3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预审标段为单位,按照“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要求全部文件上传电子商务平台,申请人仅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交全部投标文件;对于受电子商务平台容量限制,要求通过网盘递交的文件,申请人需应用投标工具U+商务技术大文件功能加密提交网盘文件,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提交。
    7.4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ECP2.0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预审标段制作为DOCX\PDF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
    “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辅助工具下载地址:http://47.100.70.249/ln-web/)。具体操作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7.5申请人应在ECP2.0及“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同时上传申请文件,保证ECP2.0电子申请文件和“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按预审标段上传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6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将予以拒收。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7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8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电子商务平台及手机短信信息,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和平区文化路63号
    邮编:110000
    业务联系人:李工024-23138280张工024-23138242
    财务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lndl_wzzb@163.com
    网址: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
    11.其他事项
    11.1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1.2供应商资质信息的填报要求
    ①.申请人须使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辅助工具下载地址:http://47.100.70.249/ln-web/)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
    ②.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请申请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后,使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按预审标段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须完成“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并上传完整版电子申请文件。申请人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内容格式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且数据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与申请人所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其中,《供应商信息汇总表-技术》、《配套设备材料制造商对应表》须填写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套供应商的信息,《供应商信息汇总表-商务》填写申请人本人信息。
    “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技术支持人员联系方式详见工具下载网址首页
    ③.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修改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重新填报并同步。
    ④.申请人在运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请在网站首页“下载操作说明”下载制作教学视频并仔细观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制作相关文件内容。
    11.3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数据缺失或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4评审期间,通过ECP2.0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不合格事项,请申请人关注ECP2.0系统的通知内容,并通过ECP2.0系统及时反馈意见。
    11.5资格预审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配合开展资质能力现场核实工作,或经资质能力现场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11.6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11.7申请人如通过资格预审但申请人或其配套制造商未参加相应物资品类的资质能力核实,须配合开展补充资质能力核实工作,如经补充资质能力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的,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12.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2月17日
    附表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
    序号项目单位
    1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4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5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6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7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8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9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10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1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12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1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1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15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16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17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18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19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1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22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2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24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5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26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7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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