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我国能源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十一五”期间,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合理的范围,高耗能产业的过度发展得到扼制,能源需求的增长速度可能会有所下降。我国过去的结构调整较多关注于某些产业成长性与收益性,忽略了其发展的负面性;强调增收,忽视节支,没有充分考虑能源资源与环境的约束。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必须把能源与资源耗费作为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提高能源与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标准。只有增加资源与环境的约束条件,才会有效地控制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避免再度出现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产业的过度发展与盲目扩张;才会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速度,引导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十一五”期间,需要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及十大节能工程,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能源需求结构的变化,我国“十一五”期间能源需求增长速度的下降只会使电力与煤炭的供需关系得到缓解,甚至有可能出现供大于需的短期现象,但石油、天然气的需求则会继续保持增长的态势。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部门在经济增长中将仍起主导作用。工业部门能源与资源利用效率的改进要依靠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十一五”期间,工业部门对低能耗技术的需求会很大的提高,以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的产业组织与生产布局的调整也会成为一些地区工业发展的特点。市场准入的环境标准与技术标准也会适度提高。
由于能源生产与消费具有一定的外部性,能源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能源生产的安全与环境污染等问题,必须要采用一些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要制止一些企业为了节能,停开污染处理系统的做法。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能源监管,对于一些滥采乱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生产企业、以及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条例和能源效率标准进行生产的能源消费企业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进行严惩。
对外开放与市场竞争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06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五年,根据协议,2006年12月11日以后,外商不仅可以从事成品油的零售业务,而且也可以从事成品油和原油批发业务。按照入世承诺,在过去5年中我国已对大部分石油石化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减让,其中油品、烃类气体、部分合成树脂、大部分合纤原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等已按要求如期全部减让到位。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目前我国对石油石化产品的进口除保留原油、成品油和化肥的非国营贸易配额外,其他非关税措施在2004年均已取消。有关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的入世承诺也全面兑现。就能源工业来讲,2006年以后,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对外开放的深入也将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就石油工业来看,2006年以后的市场竞争将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之间激烈展开。我国加入WTO以来,以欧美大石油石化公司为主,日、韩、中东等国家地区的企业紧跟,加快了全面进入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和关联行业的步伐,投资规模和力度明显加大,涉及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产业链和经营组织涵盖上中下游各方面。目前,位列世界500强的国外大型石油石化公司、世界著名的专业化工公司、日韩等国的主要石油石化公司都已在华进行了投资布局。在外资加大对我国石油行业投资力度的同时,我国民营石油企业有了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润滑油调和销售、石油沥青、成品油销售、燃气开发利用等领域,此外,民营企业还向上游拓展。目前,国内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约200家,占全国批发企业总数的8%,占全国成品油批发量的5%;民营企业在全国拥有加油站4万多座,占总数的43%,占全国成品油零售市场份额的13%。截至2005年底,共有48家民营企业获得非国营贸易企业成品油进口经营权。与加入WTO之前相比,石油工业已逐步形成的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市场多元化的竞争,将促进我国石油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加速成油品、天然气定价机制的改革步伐。此外,国企、外资和民营企业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将会进行股权多元化的企业重组,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可能会不断增加。电力工业的体制将在企业市场主体建设,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临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推进改革的步伐。我国煤炭行业生产规模小,生产集中度过低的问题,随着我国13个大型煤炭基地的总体规划方案的逐步落实得到改善。电力价格和煤炭价格改革也会进一步向着市场化方向进行。
“十五”期间,我国能源工业在“引进来”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尤其是依托三峡、燃气轮机、核电、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重点工程项目,能源行业引进了大量国外先进技术。据商务部统计,2001至2005年,我国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选采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共引进技术1700余项,合同金额93.4亿美元,占同期全行业技术引进合同金额的12.9%。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了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有效缓解了能源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但是,我国能源工业缺乏原创性的技术创新能力,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还较薄弱。“十一五”期间,以鼓励创新的企业制度改革和政策激励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我国能源工业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压力与动力因而将会有所增强。
能源价格将继续上升,需要进一步推进能源价格体制改革
根据过去几年能源价格的变动趋势,我国能源价格目前处于上升时期,能源价格总水平将持续上涨,并有可能继续超过工业品的平均上涨幅度。就具体能源品种来看,在今后一、二年内,煤炭价格可能还要继续上涨20%,其中电煤价格将与其他煤炭价格趋向一致;电煤价格的上涨会推动火电成本的上涨,但是电力企业自己要消化一定的成本,此外,随着成本较低的水电供给的增长,电力平均价格的上涨幅度要小于煤炭价格的上涨幅度。由于电力产品不能储存,电力价格的上涨有时还不能完成取决于成本。电力需求的减缓对电力价格上涨也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价格交叉补贴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居民用电价格上涨的幅度可能要高于大宗工业用电价格的上涨。石油价格的涨跌主要受国际油价的影响,而国际油价又受世界经济发展态势,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和主要产油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与政治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影响。综合地看,世界原油价格在经过数年的高价位的盘整之后,若没有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将在65美元/桶的价位上波动,但波动的平均幅度可能会要大于过去几十年。原油价格是成品油价格的基础,由于我国对成品油的价格实行从紧控制,虽然数次调高成品油价格,但调高的幅度远远低于原油价格上涨的幅度,大致仅相当于原油价格上涨幅度的一半左右。受价格因素的影响,我国炼油企业亏损问题比较突出,进一步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已提到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即使国际原油基本平稳,成品油价格也有上涨的冲动和压力。我国天然气的产量与需求近期都有较大的增长,但天然气的价格仍然很低,由于天然气与煤炭、石油和液化石油气具有较大的替代性,我国天然气的定价方式采用与原油、煤炭、液化石油气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加权的方法,因此,预计天然气价格的涨幅是所有能源产品中最高的。
为了减少价格上涨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政府对能源价格始终保持一定力度的调控。随着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对能源价格的控制会逐步放松,因为无论是从我国能源供需状况、提高能源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反应能源资源稀缺程度与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全部成本的角度,我国的能源价格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提高。尽管在过去几年中我国能源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但是还未达到合理的水平。合理的能源价格不仅要反应能源商品的供需关系,资源的稀缺程度,而且还要合理地体现能源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近年来,我国能源价格改革力度虽然有所加大,但是由于较少考虑能源产品之间的相互关联,能源资源的稀缺性没有在税收与消费价格中充分体制出来。完善我国的能源价格体制,就是要在价格中体现能源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使具有同样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能源产品具有相近价格,另一方面,因资源的稀缺性而形成的价格收入就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应归生产者所有,以避免能源生产部门由于利润过高失去节能降耗的动力;对于能源消费多的消费者也要征收过度消费税,以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加强能源的国际合作是保证我国能源安全重要措施
我国能源需求尤其是石油需求的快速增长,加强了我国与世界其他产油国和进口国之间的关系,也促进了我国石油工业“走出去”。但是,无论是从国际贸易,还是国际投资的角度来看,我国与世界其他产油国及消费国都应该建立互利共羸的关系,而不是相互竞争、有我无他的关系。中国能源安全要实行两条腿走路,一是我国要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解决中国与世界的能源供应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能源问题引起各种争端,影响世界和平发展,从而也使我国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建立能源安全预警与风险防范机制,通过石油战略储备等手段保障能源安全,降低风险损失。其中,良好的能源国际合作将极大地降低我国为防止能源风险所进行的战略投资,提高我国的经济福祉。加强能源的国际合作是解决我国能源供需结构矛盾,提高能源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在“十一五”期间需要大力开展的外交工作。
可再生能源如何才能走出困局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正面临重重阻碍。有人提出,目前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最实际的办法就是放开电价,让市场来决定。对此,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德铭9月4日表示,因为技术发展的限制,目前无论是风电、太阳能发电还是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都要比煤发电的成本高得多,如果完全放开电价,结果可能是煤电更多,风电、太阳能电更少,所以中国暂时还不能做到完全把电价放开。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单纯依靠放开电价是徒劳的,在这一点上我与陈德铭观点相同。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有所作为,恰恰相反,世界上凡是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政府大力扶持的结果。
以德国为例,它是目前世界上太阳能、风力发电技术最先进、发电量最大的国家,是世界上当之无愧的可再生能源大国和强国。德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德国每度电是0.35欧元,但公民只要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的电,国家每度补贴0.5欧元。德国政府从1994年开始,把科技政策支持的重点集中在大力发展环保和能源技术上,每年的投入近1亿欧元。仅此两条,就足以给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强大的推动力。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0年,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硬性规定拥有电网的电力供应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风能、太阳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力。该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再生能源的价格,每三到四年调整一次。2004年8月,德国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到2010年,风电电量将占总发电量的12.5%,到2020年至少提高到20%,到2050年将占到50%。
相比之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就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建风能发电厂容易,风能电入网却难。据悉,风能发电成本比较高,每千瓦投资在万元左右,虽然有国家补贴,每千瓦时风电进入大电网的价格仍然要高出火电0.1元左右。换句话说,风电上网,电力部门每售1千瓦时风电就会亏损0.1元左右,这实际上在导致风能电被边缘化。
风电行业目前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较高的成本和较低的电价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途径或是降低成本,或是给予合理的、起码是覆盖成本的相对较高的电价。由于受到技术限制,成本的降低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内不可能实现。因此,需要政策扶持,给予较高的至少是能够略微盈利的电价。但是,今年1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即“七号文件”,明确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由于招标定价实际上是以“出最低价者为中标者”的标准来定价的,导致中标的上网电价远低于合理范围,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几乎没有盈利的可能性,这导致大批投资商不得不撤离,长此以往,必将给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毁灭性伤害。
应该认识到,随着能源消耗的加快,能源的短缺不过是早晚的事情,治理环境的紧迫性日益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能源安全。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未雨绸缪。比如德国,其总理默克尔在去年10月就宣布,德国政府计划到2020年把该国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初级能源的需求减少20%,从而减少德国对能源进口的依赖,达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就是发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作为一个国家能源安全战略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能依靠纯粹的市场化路线。一个是技术研发投入巨大,企业难以承受,二是产出与投入不成比例,倘若缺乏政策扶持亏损几乎是企业的必然结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必然大受影响。
这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给予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参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生产的企业略微盈利。这将能消除相关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积极投身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从而,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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