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携手林洋电子合作发展能源互联网
6、知识产权:
(1)在本战略合作协议涵盖的工作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开发的任何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本战略合作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已存在或者由任何一方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
(2)如果一方(许可方)拥有存在于材料中的知识产权(包含源代码),而且它为了使另一方(被许可方)能够履行本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向该方提供该材料,那么仅以实现本战略合作协议为目的,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非独家的许可,允许复制、修改和以其它方式使用这些材料及其所包括的知识产权,而无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一旦本战略合作协议终止或到期,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或销毁(并证明销毁)在本战略合作协议过程中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材料。
7、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林洋电子和东软集团不得透露对方的保密信息,但经双方约定的情况除外。各方保密义务在本战略合作协议到期后仍然有效。
8、生效日期:2015 年 11 月 18 日
9、期限和终止:此战略合作协议从生效日期开始起 36 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可在双方书面同意下做出延长。对于已经合作发生了的对外合作事项,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在双方密切配合下履行完对该事项要求的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0、违约责任:双方各自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负责,并各自承担由于自身知识产权纠纷或产品质量问题而带来的一切损失或赔偿。任何一方违反本备忘录约定致使对方发生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11、管辖法律:
(1)本战略合作协议和本战略合作协议预期的交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管辖。
(2)任何与该协议相关或者因之产生的争议,争论或者索赔,包括任何关于争议的存在性、合法性、解释、表征或者终结以及任何由之产生或与之相关的非合同义务争议,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予以仲裁,仲裁以提出仲裁日为准且遵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3)仲裁地应在沈阳。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当前,伴随着国内分布式清洁能源的兴起,在国家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与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能源互联网领域面临良好的发展前景。根据目前能源互联网领域最新的发展趋势及市场机遇,东软集团与林洋电子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增强双方在能源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力,提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能力,通过多元化的深度合作以进一步推进业务发展。
本战略合作协议履行对公司 2015 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东软集团与林洋电子将根据本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探讨实施在能源互联网领域合作的行动方案、具体计划以及进行资本合作的可行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要内容提示:
本战略合作协议履行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战略合作协议履行对公司 2015 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
成重大影响。
名称说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东软集团”;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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