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控股集团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荣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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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000号。
负责人:魏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以下简称电线电缆分会)因与被上诉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集团)、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荣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向该院起诉称远东集团系以电线电缆、医药、房地产、投资为核心业务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机械工业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亚洲十大最具公信力品牌"企业,是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以下简称"江苏商会")的理事长单位。远东公司系主要经营和销售电线电缆业务的智慧能源上市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在行业领域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江苏商会系由远东、亨通、宝胜、上上、江南、俊知等12家知名光电线缆企业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江苏商会依规发出的《提示函》、《监察提示函》作为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的主要途径,江苏商会在自律和监察委员会首次工作会议中就针对《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讨论稿进行了充分商榷,并经商会一届二次、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程序上完全符合江苏商会会议议事规则。因此,寄发《提示函》、《监察提示函》是江苏商会经合法程序通过的民主决议事项。
2015年11月22日,在电线电缆分会的牵头之下召开相关会议形成由20多家电线电缆企业签名的所谓《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且依次作为附件,向8个国家机关部门发出抵制监察提示活动的《汇报函》,向江苏省6个机关部门发出抵制监察提示活动的《沟通函》。电线电缆分会在上述两份函中,捏造事实,将江苏商会的合法合规履行职务行为称为"由江苏商会理事长单位(远东电缆)盗用江苏商会集体名义强行推行的违法行为",使不知情的第三方错误理解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实施了"盗用"他人名义的不良或不法行为。其次,电线电缆分会向有关部门诬告,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借行业自律之名,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同行、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行为",该言论显然是让接受函告的部门知道,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电缆行业企业商誉和利益的行为,达到故意污蔑、诋毁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在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中的良好声誉。电线电缆分会不仅向国家级、江苏省省级行政机构、各大电网公司和电力央企,各大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作出了前述不真实的控告,还在中国电线电缆等行业平台上肆意发布富有攻击性、指责性的文章,导致凤凰网、网易、中华企业新闻网、线缆新闻、财经天下、中国电缆网、渤海电缆网、中国科技网、江苏网、安徽新闻网等网络媒体纷纷转载该文章、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导致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声誉严重受损,股价下跌、生产销售量下跌的严重后果,且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因此,请求判令:1、电线电缆分会停止侵害远东集团、远东公司名誉,立即删除中国电线电缆网(CWC)等网站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字。2、电线电缆分会向国家级行政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国家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江苏省省级行政机构(包括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电网公司及电力央企(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地方电力公司(包括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广东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天津电力公司等)以公开、书面形式撤回《关于对"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损害电缆行业商誉和利益的情况沟通函》、《汇报函》。3、电线电缆分会在人民日报、中国电线电缆网(CWC)、电线电缆报、新华网、凤凰网、网易、中华企业信息网、线缆新闻、财经天下、中国电缆网、渤海电缆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中国科技网等媒体上刊登启事,向原告一、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电线电缆分会赔偿远东集团、远东公司经济损失4999万元。5、电线电缆分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电线电缆分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电线电缆分会的所在地法院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进行审理。而且,远东集团、远东公司以荣誉权纠纷为由向其住所地法院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宜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电线电缆分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电线电缆分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电线电缆分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宜兴缺乏依据。而且,远东集团法定代表人系宜兴市人大委员,远东集团可能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在宜兴人大的任职身份而对案件实施不恰当影响。本案应由电线电缆分会住所地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认定本案系侵权纠纷,且侵权行为结果地属该院辖区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电线电缆分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杨文海
代理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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