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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2021-12-15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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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1、公司前身平湖电线厂设立1984 年 6 月 28 日,平湖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平......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1、公司前身平湖电线厂设立
 1984 年 6 月 28 日,平湖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平企(84)45 号《关于同意
电线厂开业的批复》,同意浙江省平湖电线厂(以下简称“平湖电线厂”)开业。
1984 年 7 月 16 日,平湖电线厂在平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由平湖
市全塘企业(集团)公司投资,注册资本为 9 万元,经济性质为集体。生产经营范
围为:主营塑胶线、漆包线,兼营拉丝。开设地址为平湖县全塘镇,资金总额为
30 万元,隶属平湖县全塘工业公司管辖。
平湖电线厂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平湖市全塘企业(集团)公司 9.00 100.00 货币
合计 9.00 100.00 -
2、公司前身平湖电线厂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989 年 10 月,平湖电线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水良,注册资本变更为 21
22
万元。1989 年 10 月 30 日,平湖电线厂出具《资金信用证明》,说明 21 万元资
金来源为:乡投资基金 14.8 万元,国家扶持基金 4.4 万元,企业积累基金 0.3 万
元,专用基金 1.5 万元,该证明经浙江省平湖县全塘信用社证实资金来源情况属
实。1989 年 10 月 31 日,浙江省平湖县全塘镇工业办公室审核同意上述变更。
1989 年 12 月 9 日,浙江省平湖电线厂取得注册号为 14664972-6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地址为全塘镇卫生弄,法定代表人为朱水良,注册资金为 21 万元,
经济性质为集体,经营范围为主营塑料铜芯线。
平湖电线厂第一次增资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平湖市全塘企业(集团)公司 21.00 100.00 货币
合计 21.00 100.00 -
3、公司前身平湖电线厂增资、更名、变更地址、经营范围
1991 年 8 月 12 日,平湖电线厂更名为浙江省平湖电缆厂(以下简称“平湖
电缆厂”),住所地变更为全塘镇白沙湾,经营范围变更为铜、铝芯塑胶线缆,注
册资金由 21 万元变更为 41 万元。1991 年 7 月 24 日,浙江省平湖县全塘镇工业
办公室审核同意上述变更,1991 年 8 月 22 日,经浙江省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核批准。
此次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平湖市全塘企业(集团)公司 41.00 100.00 货币
合计 41.00 100.00 -
4、平湖电缆厂增资、变更经营范围
1996 年 9 月 10 日,平湖电缆厂申请将注册资本变更为 1,080 万元,其中平
湖市全塘企业(集团)公司增资至 70.07 万元,上海申马铜材总厂平湖电缆联营厂
增资至 180 万元(原材料出资),由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829.93 万
元。经营范围变更为主营电线电缆、兼营租电线、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电线电
缆配套产品。1996 年 9 月 18 日,浙江省平湖市全塘镇工业办公室同意上述变更。
23
1996 年 9 月 11 日,上海申马铜材总厂平湖电缆联营厂做出《董事会决议》,
决定以原材料投资的方式,向平湖电缆厂投入金额为人民币 180 万元的长期投
资,投资的效益分成双方另签协议。
1996 年 9 月 19 日,平湖申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申会验字(1996)第 520
号《验资报告》:截至 1996 年 9 月 11 日止,浙江省平湖电缆厂投入资本总额为
1,306.52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1,080 万元,盈余公积为 3.89 万元,未分配利润
为 222.63 万元。
1996 年 9 月 23 日,浙江省平湖电缆厂取得注册号为 14664972-6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8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主营电线、电缆及配套产品;
兼营金属制品、塑料制品。
平湖电缆厂第二次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平湖市全塘企业(集团)公司 70.07 6.48 货币
2 平湖电缆厂企业集体资本 829.93 76.85 货币
3
上海申马铜材总厂平湖电缆联
营厂 180.00 16.67 原材料
合计 1,080.00 100.00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次增资进行复核,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050050 号《验资复核报告》,平湖电缆厂实际未收到上海申马铜材总厂
平湖电缆联营厂的 180 万元出资。
上海申马铜材总厂平湖电缆联营厂 180 万原材料出资未实际到位,存在一定
的瑕疵,平湖电缆厂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增资行
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真实、有效,且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000 年,
平湖电缆厂改制时,并未确认上海申马钢材总厂平湖电缆联营厂的产权,上述瑕
疵未造成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未侵犯集体资产利益。
5、转制设立为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平湖市委文件关于企业转换经济体制的有关规定,平湖电缆厂经评
估、平湖市全塘镇政府及平湖市体改委批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4
2000 年 3 月 28 日,平湖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平信会
评【2000】第 03 号),2000 年 5 月 18 日,平湖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报告,
评估平湖电缆厂截止 1999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216,974,728.86 元,负债为
202,706,447.26 元,所有者权益为 14,268,281.60 元。2000 年 4 月 28 日,平湖市
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提出了《关于平湖电缆厂资产确认的报告》(全资【2000】
l 号),2000 年 5 月 22 日,平湖市全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全塘镇政府”)出
具了《关于对平湖电缆厂资产确认的批复》(镇府字【2000】28 号),对平湖电
缆厂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2000 年 4 月 28 日,平湖市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提出了《关于对平湖电
缆厂朱水良予以重奖的报告》(全资【2000】2 号),2000 年 5 月 22 日,全塘镇
政府出具了《关于对平湖电缆厂朱水良予以重奖的批复》(镇府字【2000】29 号),
同意重奖主要经营者朱水良平湖电缆厂股权 185 万元。
2000 年 4 月 28 日,平湖市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提出了《关于要求对平
湖电缆厂净资产界定的报告》(全资【2000】3 号),2000 年 5 月 22 日,全塘镇
政府出具了《关于对平湖电缆厂净资产界定的批复》(镇府字【2000】30 号),
同意对平湖电缆厂奖励后的剩余净资产 12,418,281.60 元作如下界定:属镇集体
资产经营中心(即“平湖市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所有的为 90 万元,属平
湖晨光职工保障基金协会(以下简称“晨光基金”)所有的为 11,518,281.60 元”。
2000 年 4 月 28 日,平湖市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与朱水良签订了《平湖
电缆厂企业转制协议书》。同日,平湖市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出具了《关于
出让平湖市电缆厂产权的决定》(全资【2000】4 号),同意将平湖电缆厂净资产
中界定为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所有的 90 万元产权转让给朱水良同志。朱水良通
过平湖市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并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获得产权转让证书(编
号:N00125)。
2000 年 5 月 3 日,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筹建组向全塘镇人民政府提出了
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有限”)募股方案,由平湖电缆厂 23 名
自然人出资组建晨光有限,其中,朱水良以获奖励的平湖电缆厂股权 185 万元、
受让全塘镇集体资产经营中心所属平湖电缆厂产权 90 万元、现金 46.4 万元以及
25
购买晨光基金所属平湖电缆厂产权 390.887 万元,合计 712.287 万元为投资总额,
其中 444.745 万元为出资额,占总股本的 34.7457%;凌忠根等 22 名自然人以购
买的晨光基金所属平湖电缆厂产权 734.113 万元、现金 603.6 万元,合计 l,337.713
万元,其中出资额 835.255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65.2543%。
2000 年 5 月 18 日,全塘镇人民政府向平湖市体改委上报了《关于对平湖电
缆厂进行改制的请示》(镇府字【2000】27 号)。2000 年 5 月 30 日,平湖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与平湖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文件《关于同意平湖电缆厂改制为
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的批复》(平体改【2000】10 号及平企【2000】126 号),
同意平湖电缆厂改制为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280 万元,其中朱
水良出资 444.74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4.746%;凌忠根出资 297.512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23.243%;王会良等 21 名自然人出资 537.743 万元,占注册资本
42.011%。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后,原平湖电缆厂所有债权债务及
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担。”
2000 年 6 月 19 日,平湖电缆厂厂长朱水良,受让属于晨光基金所有的平湖
电缆厂净资产 3,908,870.00 元,平湖电缆厂职工凌忠根等 22 人,受让属于晨光
基会所有的平湖电缆厂净资产 7,341,130.00 元,以上交易均通过平湖市产权交易
所进行,并获得产权转让证书(编号:N00130-1 至 N00130-23)。
2000 年 6 月 l3 日至 6 月 28 日期间,朱水良等 23 名自然人分别将各自现金
出资缴入晨光有限账户,共计缴入现金 650 万元。
2000 年 7 月 5 日,正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平正师验【2000】
第 612 号):截至 2000 年 7 月 1 日止,晨光有限增加投入资本 6,500,000.00 元,
变更后投入资本总额为 20,500,000.00 元,其中实收资本 12,800,000.00 元,资本
公积 7,700,000.00 元(主要用于弥补尚未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
2000 年 8 月 15 日,晨光有限取得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30482001048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平湖市全塘镇白沙湾,注册资
本 l,2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水良,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电线、电缆及配
套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晨光有限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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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朱水良 4,447,450 34.7457 货币
2 凌忠根 2,975,116 23.2431 货币
3 王会良 1,452,965 11.3512 货币
4 王善良 968,640 7.5675 货币
5 杨友良 431,730 3.3729 货币
6 袁伟 415,130 3.2432 货币
7 朱文清 345,946 2.7027 货币
8 王明珍 276,762 2.1622 货币
9 钱水芳 154,982 1.2108 货币
10 倪勤其 138,381 1.0811 货币
11 陆保法 138,381 1.0811 货币
12 孙君良 138,381 1.0811 货币
13 童玉林 138,381 1.0811 货币
14 马向东 138,381 1.0811 货币
15 杨中林 85,798 0.6703 货币
16 潘东良 69,197 0.5406 货币
17 金金元 69,197 0.5406 货币
18 吴保法 69,197 0.5406 货币
19 盛雪良 69,197 0.5406 货币
20 冯健 69,197 0.5406 货币
21 岳振国 69,197 0.5406 货币
22 王良珍 69,197 0.5406 货币
23 宋国良 69,197 0.5406 货币
合计 12,800,000 100.0000 -
根据平湖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平信会评【2000】第
03 号):公司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 2288.29 万元,无法判断收回的可能性,
只能以账面值列示。200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聘请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对 1999
年12月31日止的净资产作进一步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平新专审(2006)
046 号):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平湖电缆厂实际净资产为-6,296,580.05 元。
2006 年 12 月 5 日,全塘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浙江省平湖电缆厂 2000 年
27
企业改制所有权益确认的批复》(全政发[2006]33 号)确认:公司改制基准日实
际净资产为负,朱水良等 23 名自然人以 90 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平湖电缆厂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已全额支付了上述净资产转让款。因
此,改制过程中朱水良等 23 人实际并未支付购买晨光基金所拥有的平湖电缆厂
产权的相关款项,上述产权出资亦未到位,晨光有限改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存在
出资瑕疵的情形。晨光电缆在 2006 年改制成股份公司前,已对该等不良资产全
部核销,其在改制成股份公司时的基准日净资产已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评估,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015 年 7 月 22 日,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确认对浙江晨光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批复》(港政[2015]26 号),平湖市独山港镇
人民政府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如下:“浙江晨
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涉及集体资产及国有资产的历次变
更行为均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未造成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
不存在侵犯其他集体资产、国有资产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015 年 10 月 16 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确认函》(平政函[2015]8 号),平湖市人民政府
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如下:“浙江晨光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涉及集体资产及国有资产的历次变更行
为均真实、有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及政策的要求,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未造成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
不存在侵犯其他集体资产、国有资产、职工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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