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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角度看电改“破”与“立”

2015-08-12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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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5号文”)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

  自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5号文”)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电力市场体系。

  但是,当前我国电力行业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来解决。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缺失、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问题更加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要通过深化改革,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让电价走向市场化,以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并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要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创新思维,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不断加速融合的背景下,本文对如何从“互联网+”的角度看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其中交换对生产和消费都有重要作用。电力行业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分别对应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其中输、配是电能商品的交换环节,居于社会再生产的交换范畴。“5号文”厘清了发、输电之间的关系,由此成功实施厂网分离后,我国电力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很快摆脱了缺电局面,但由于输、配、售环节改革没有取得突破,输配电价不独立、电网功能定位不清晰等问题,成为了制约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

  从电价方面看,当前我国电价体系中计划和市场并存,计划占主导地位,政府对电价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方法直接审批,电价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及电能商品的真实成本,使得电源、电网建设缺乏正确的价格信号指引,电能不合理消费现象严重。其中,输配电价由从事电能商品输送业务的电网企业根据电力购销差价核定,缺乏有效监管,输配电价与成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对电网企业缺少绩效激励,导致调峰、调压、备用、事故支援等辅助服务电价制度难以形成。

  从电网的功能定位看,本应处于交换环节的电网企业因其垄断优势,处于整个行业的核心地位,在承担电能商品流通功能之外,既涉足电力生产环节,又涉足电力消费环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垄断购、售电业务阻隔了电能生产和使用者的交流、影响价格信号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传递;部分地区对不同发电企业实施歧视性接入有碍公平竞争等。这些问题,既不利于提高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更阻碍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5号文”曾提出的大用户直购电,囿于电价机制不到位,长期以来没有取得进展。当前出现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不断下滑,装机容量过剩局面,与目前体制下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之间存在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侧信号不能及时反馈到生产侧密切相关。

  “互联网+”不仅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引入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正在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深刻影响。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电力行业要融入到“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中,不仅要做到技术上的融合,更重要的是观念上也要有突破。

  “互联网+”打破商品交换中间环节的垄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破”,二是“立”。

  “破”是去中介化,这是互联网对交换环节的革命。互联网环境下,商品运输与销售者靠垄断信息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模式被打破,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更直接的交流方式来完成商品交换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全社会效益得到提高。

  “立”是打造新平台,这是“互联网+”对商品交换环节的创新。互联网时代的“平台”,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由多个主体共建、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共赢的开放性商业系统,平台所具有的多方互动机制,不仅能使其提供者在满足供需双方要求的同时从中赢利,还能使平台成为一个完善的、成长潜力巨大的“商业圈”。

  从“互联网+”的角度看电力体制改革,可以看出“9号文”提出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正是“破”和“立”的过程。要把“9号文”落实到位,首先要完成的两项工作是:一、核定输配电价;二、将电网企业的运营模式规范到电能输送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打破电能产品只有单一购买者和单一销售者的格局,在多买多卖的“新平台”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否则,电网企业横亘在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放开售电侧、发展分布式电源等改革措施很难取得进展。

  核定输配电价后,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价差作为其收入来源,而是成为电能商品的“快递员”,通过收取过网费来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可以还原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好地促进电力商品的流通,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有助于充分发挥分电力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环节的积极性。改变电网既是最大的买家,又是最大的卖家的身份后,其阻隔生产和消费的负面效应能够消除,能激发起消费带动生产、生产促进消费的良性循环,对生产环节,以销定产能抑制发电企业的盲目扩张冲动,对消费环节,市场化的电价机制可以减少不合理用电需求。

  二是有助于解决电力规划、交易机构设置、售电侧放开等一系列问题。电网企业不再是市场裁判员,政府机构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统筹规划的职责,有助于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和提高安全可靠性。电网企业不再从电力交易中牟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将得到消除,放开发用电计划有章可循、有理可依、那么交易中心继续放在电网企业内部,既符合电力交易的物理流程,也不会对市场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产生影响,困扰多年的交易机构设置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是有助于电力交易“新平台”的形成,促进电力用户和全社会效益的提高。电网企业凭借现有的技术、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别的竞争主体基本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只有在电网企业不再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条件下,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开展业务。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多元化的售电主体须树立起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仅简单满足用户的电力需求,还要主动将“互联网+”融入到电量预测、用电方案设计、电力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构建起和用户互动的生态圈,打造出服务全社会的电力交易新平台,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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