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一部开关柜专责平宁往事
文书正文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平宁在国家电网公司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一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为招投标工作所送人民币总计144万元,美金6.5万及价值72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其中:
1、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平宁先后十二次收受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经理邓某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及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200元);
2、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平宁先后七次收受广州白云电器股份公司销售部经理詹某某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3、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平宁先后五次共收受湖南燕能森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闻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4、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平宁先后三次共收受大连三友电器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冬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和美金6.5万;
5、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平宁先后十一次收受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丰某某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6、2014年1月至6月,被告人平宁先后三次收受山东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
7、2013年1月至7月,被告人平宁先后三次收受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某某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8、2013年7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平宁两次收受平高集团通用电气公司销售部副经理吕某某为让其提供招投标帮助,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
以上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144万元,美金6.5万,苹果5S手机一部。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工作职责、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招标文书等书证,证人邓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宝鸡市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平宁犯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平宁当庭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其辩解第一起事实邓某在2014年期间送他的三次12万元,这时他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他认为这不是受贿而是友情馈赠。第三起事实2014年春节期间黄某闻给他的5000元也是在他离开工作岗位后收受的,也是友情馈赠。第四起事实中他在大连的时候黄某冬给他的1.5万美元系借款,还有在医院看望他爱人时给的3万美元也属于友情馈赠。他没有影响力和权限让投标人中标,他有给别人提供咨询的能力和专利,向别人提供的关照与他人是否中标没有直接关系。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平宁所实施的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犯罪,应予依法处罚。但起诉书指控的八起事实中,存在3995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受贿的问题。具体为:第一起,平宁先后十二次收受邓某现金45万元及苹果手机一部事实中,后三次收受的12万元时平宁已经由开关柜组调整到了变压器组,与邓某所在的西开公司招投标项目全部是高低压开关柜没有关系,不存在职务之便。第三起,平宁收受黄某冬6.5万美元中有4.5万美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理由是2013年9月,平宁和妻子到大连旅游,因消费中银行卡脱磁无法使用打电话向黄某冬借钱,黄某冬将1.5万美元借给了平宁。此外2014年7月黄某冬得知平宁的媳妇因病住院前往医院探望期间送给平宁3万美元现金,因平宁媳妇成晓的父亲成友先与黄某冬交往甚厚,加之平宁已离开开关组半年多,故此款应属于友情馈赠。上述两笔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74500元,以上三宗共计399500元,平宁虽已收取,但由于平宁工作岗位调动,属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或系朋友间探望病人的馈赠,不存在为邓某、黄某闻、黄某冬陆续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不能认定为受贿。平宁具有自首情节,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司法机关掌握平宁受贿犯罪的数额为30万元,到案后坦白供述了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达150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平宁在接受审查期间,先后揭发了三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其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平宁属于被动收受型受贿,无权决定中标结果,也没有对评标委员会任何一位专家施加影响的行为,故其属于构成犯罪的边缘状态。综上建议对平宁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处以适当的刑罚,建议不予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国家电网公司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国网物资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的全资(法人独资)子公司。被告人平宁于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系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事业部员工,岗位为业务员;2012年2月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随业务划转至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平宁系招标工作一部员工,岗位为招标采购专责(一)级。平宁于2012年至案发时工作参与的产品种类分别为:2012年第一批是二次设备,第二批至2013年第六批是高压开关柜设备的招投标;2014年开始参与变压器设备的招投标。其中2012年第四至第六和2013年第四和第六牵头团队的综合协调。其在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总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144万元、美金6.5万(根据2013年汇率1美元6.07人民币折算约39.455万元)、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7200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84.175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邓某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十二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及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200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的证言(系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明,她于2011年底开始担任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了公司能够竞标和保持业务关系以及让平宁帮忙给李某春(2014年后接替平宁负责开关柜组项目招标)做工作,于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先后十二次向国家电网开关柜主管招标的平宁送了45万元及苹果5S手机一部。她送钱的资金来源于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在北京的一家代理公司,找的是一名叫李某某的人。其中2013年10月给平宁5万元转账是找西电中低压有限公司经理齐某某帮忙给平宁汇的款。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系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副经理)证明,2013年10月邓某让他帮忙汇款5万元。他对工商银行先桃园路储蓄所的个人凭证进行辨认,确定是他当时通过邓某给的账户向平宁汇款5万元。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系北京泰然泰格科技中心、泰利恒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她自2011年末至2013年6月,通过她实际控制的北京国瑞恒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利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泰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泰利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西安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做国家电网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西安中低压公司的邓某直接与她联系,在代理过程中应邓某的要求,她在2012年3月第一次代理成功收取西安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为她支付的标的额5%的代理费时,向邓某返还标的额1%的费用。自2013年5月第二次代理成功开始至2013年6月收取标的额的6%向邓某返还标的额的2%。共计向邓某返还232万元。
4、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5、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手机评估价值7200元。
6、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于2012年至2014年收过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送的好处费十二次共计45万和一部苹果5S手机。他的工作职责是收集采购计划,由他在网上制做、发出招标文件,并在网上留有他个人的联系方式,还有的就是有些招标单位人员也经常打他电话咨询询问相关商务和技术的情况。接收、初审投标文件资料后提交给专家组,但每次的专家组的成员都是电脑随机选的,他们一开始也不知道都是哪些专家,只有在召开会议现场才知道是哪些专家。在收集初审投标文件时,有的投标单位送的资料文件不合乎规范或者装订有问题,他也会退给投标人或者拒收。单就开关柜的招标,每次大概有一百多个单位投标。邓某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别刁难,好让邓某的投标文件进入到下一步招标程序中,第二就是他在招投标会议过程中,具有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他的影响力给与邓某公司一定的支持,让公司顺利中标。
(二)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詹某某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七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詹某某的证言(系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明,他于2002年在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销售一分部的经理,主要工作是针对电网业务的招投标、项目跟踪、售后服务等。2012年以后国家电网把各省的电网招投标工作收回,他主要工作就是参加国家电网国网物资公司高压开关柜的采购招标。他是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国家电网负责开关柜的平宁,想让平宁在以后的招标工作中多帮忙。自2012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先后七次给平宁送过共7万元。给介绍他认识的王某某送了2000元,给平宁的同事刘某送了3000元。给平宁送钱是因为平宁当时负责招投标工作,想让平宁在标书方面给他提供帮助,指点并提供些相关信息,不要拒收材料,能够顺利参加竞标,也想通过平宁结识一些国家电网的其他上级公司的人员。他们在做标书的过程中,可以直接给平宁打电话咨询,平宁会给他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以方便他把标书做的更好,更大的提高中标可能性。在这期间他公司中过八次标,平宁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给他们公司找过事,并在制作标书时给了他支持和帮助。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系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证明詹某某是其公司销售一部经理,主要负责针对国家电网的销售和招投标工作。
3、证人刘某的证言(国家电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一部采购专责)证明,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广州百元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詹某某在中轴路金悦饭店请他和平宁、王某某一起吃饭,离开的时候詹某某给他一个信封,回家打开看里面有3000元。
4、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5、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12年4月的时候,他的同事王某某给他说,有个朋友想认识他,并约好晚上在黄寺大街的金悦酒店一块吃饭。当天晚上他和王某某一起到了酒店,另一个同事刘某以及四五个人已经在包厢坐着。王某某给他介绍其中一个40多岁的人叫詹某某,是广州白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他几个人也是广州白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在吃饭中,詹某某给他和王某某、刘某每人一个黄色的信封,说这是点小意思,让他在以后的招标中给他们公司帮忙。王某某和刘某当时也在饭桌上说詹某某这个人不错,以后在工作中多给帮帮忙。吃完饭回到家他打开信封,里面一共是1万元钱。王某某和刘某都在公司招标一部工作,在他负责开关柜之前,他俩也都负责过开关柜的招标工作。他们单位一般是三四个月或者半年、一年轮换一次负责产品的招标工作。詹某某第二次给他送钱大概是过了两个月,也就是在2012年6月的时候,詹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已到北京,约他在五品茶楼见面。见面后,詹某某和他寒暄了一会,塞给他一个黄色信封,说这是点小意思,让他继续在以后的招标中给他们公司帮忙,还说让他以后引荐认识上级公司,也就是国家电网公司的人。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了。回到家后他打开信封,里面一共是1万元。以后在2012年的8月、12月、2013年的4月、8月、10月的时候,詹某某五次一共还给他送过5万元,每次都是用黄色信封装的1万元人民币。其中有一次,也就是在2013年4月的那一次,詹某某约他在旧鼓楼外大街的一家修脚房见面,给了他1万元,其他4次都是在那家五品茶楼见面给的钱。他们公司每年招标六次,一般在奇数月是他们整理资料,偶数月开始招标,所以在招标的偶数月詹某某给他送钱。在收集初审投标文件时,有的投标单位送的资料文件不合乎规范或者装订有问题,他也会退回去或者拒收。詹某某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别刁难詹某某的公司,好让投标文件进入到下一步招标程序中,第二就是他在封闭的专家评审会议过程中,也可以给专家组说一些好话。还有就是他可以把专家组成员对詹某某公司投标文件的观点和意见,反馈给詹某某,让詹某某在以后的招标中不至于出现问题顺利中标。
(三)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湖南衡阳雁能森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闻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五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闻的证言(系湖南衡阳雁能森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他在2012年下半年通过朋友认识平宁,平宁是国家电网下属的一个物资公司里负责高低压开关柜招标的项目经理。为了和平宁搞好关系给他公司招投标工作提供帮助和中标可能性,他自2012年6、7月份至2014年元月,先后五次送给平宁现金3万元。最后一次的时候平宁说已经不负责高低压开关柜的招投标了,但他说是平宁以前帮了忙,应该给平宁钱以表示感谢。
2、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3、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4年1月期间,总共分五次收受了湖南省燕能森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闻送他的好处费3万元。他认识黄某闻大约是在2012年下半年他们公司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当时是通过湖南省电力公司的梁军认识的黄某闻。会议间隙,梁军带着黄某闻来他的房间找到他,梁军当时给他介绍说,黄某闻的这个湖南省燕能森源设备有限公司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管理的下属企业,都是国家电网的下属公司,是做开关柜的,希望以后在招投标中多中标,让他给予支持,多多关照。这个公司以前也在他们的招标中有过中标,但是量不是很大。当时黄某闻来的时候,提了一个手提袋,里面装的是香烟,在临走的时候,黄某闻将那个手提袋子递给他,让他多关照他们公司。会议结束他将这些东西打理回家之后,发现香烟底下还压着一个牛皮纸信封袋,里面是5000元人民币。大概是三个月之后,也就是2012年的10月份左右,他记得当时还是在中轴路的连锁酒店,当时黄某闻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第三次和第四次时间太长了他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在2013年,黄某闻分两次给他各送了5000元。第五次他记得是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黄某闻表示对他以前工作支持的感谢,送给他5000元。黄某闻送给他以上这3万元人民币,是希望他们湖南省燕能森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招标项目中能够获得更多的中标量。他当时主管开关柜的招标,这个公司当时的中标量很少,黄某闻也向他打听过,为什么中标量这么少,向他咨询过原因。他给黄某闻说,他们公司的报价水平有待提高,专家组对于他们公司的认知度比较低。
(四)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大连三友电器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冬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和美金6.5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冬的证言(系大连三友电器有限公司经理)证明,他公司因为参与国家电网开关柜的投标,通过朋友认识国家电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一部的项目经理平宁,想通过平宁多获得一些开关柜的中标合同,先后四次送给平宁5万元人民币和6.5万美元。第四次是2014年7月,平宁的妻子生病住院,他去探望的时候,将装有3万美金的信封袋放在平宁媳妇病床上。2014年以后平宁不再负责开关柜的招标工作,他送平宁3万美金是因为探望他妻子,也感谢平宁在招投标工作上对公司的支持。
2、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大连三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3、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是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标一处副处长李奇认识的黄某冬。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下午,黄某冬打电话给他,让他有时间到北京安定门附近的汉华国际酒店,之后他到房间见到黄某冬。互相闲聊了一会儿,黄某冬给他说参与了他们国网物资有限公司2012年的第五批开关柜的招标,希望他能够帮助做一下专家工作,希望专家能够提高技术评价。他说他会尽力的,但是不一定能够保证,黄某冬说没有关系,尽力就好,让他试试看。他临走的时候,黄某冬将一个纸袋子递给了他,他推辞了一下就拿走了。后来打开数了一下,总共人民币5万元。最后在2012年第五次开关柜的招标中,大连三友电器最后中标了。这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个别专家不了解相关情况,问他这个大连三友电器公司怎么样,他说还不错等等,说了一些三友电器公司的好话。第二次是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黄某冬给他打电话,他去了汉华国际酒店见到了黄某冬,也是闲聊了一会儿之后,黄某冬说是感谢他以前的支持,希望以后能够继续支持。在他临走的时候,黄某冬还是和上次一样,拿了酒店的手提袋子交给了他,他推辞了一下收下了。回到家之后,他数了一下,里面是2万美金。因为之前,黄某冬多次邀请他带家人去大连玩。他觉得如果不去的话很不好看,于是2013年9月,他和他爱人成晓去了大连旅游。当时在大连他给黄某冬打了电话,黄某冬招待了他,在大连的一个饭店吃的饭。说话过程中,黄某冬从手提包里掏出一沓美金,是1.5万美金给了他,他见推辞不过就收下了。因为黄某冬的大连三友电器公司在他们公司有开关柜的投标,黄某冬给他送钱主要就是为了让他在招标过程中给三友电器公司多说好话,给专家施加或明或暗的提示,让专家提高对三友公司的技术评价。在这其中,他也确实给专家打过招呼,最后他们公司也顺利中标了。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当时他爱人成晓生病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黄某冬得知后来看了成晓。他送黄某冬下楼后,黄某冬说在成晓病房床尾被子旁边给他放了一个牛皮纸信封袋。他回病房将袋子放在他的包里,回家后,他打开信封袋数了一下,里面是3万美金。他总共收受了黄某冬四次送他的人民币总共5万元,美金6.5万元。
(五)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份,山东泰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丰某某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十一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丰某某的证言(山东泰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他负责公司与国网物资公司有高低压开关的招标工作,自2012年4月他认识平宁后,先后向平宁送过十一次钱,共计28万元。因为平宁是国家电网负责开关柜招投标收标书的人,为了能让公司在招标中中标,也希望平宁不要给其公司找麻烦,支持公司的招标而送的钱。
2、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3、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从2012年4月份到2013年的12月,他总共分十一次收受过山东泰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丰某某送他的人民币总计28万元。第一次送钱是通过李韬送给他的。第二次李韬有没有看见丰某某给他送钱不清楚。后面的九次送钱的事情再没有其他人知道。丰某某都是每次临近开标的时候送他钱,因为他们公司都是在每年的偶数月有标要开标,所以丰某某一直遵循着这个时间。最后一次是在2013年的11月,丰某某来得提前了一些,他不再负责开关柜的业务了,因为是最后一次,所以他记忆深刻。丰某某在第一次到第五次,第九次到第十一次,每次送的都是2万元,在第六次到第八次,每次送的都是4万元人民币。他考虑原因一个是2012年的时候,当时许多参与招标的公司中标量都在上涨,丰某某可能是感觉到他们山东泰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龙头地位受到威胁,所以给他送钱比之前都多了一些,想让他能够多帮忙,顺利中标。另外丰某某还有江西的泰开公司也在参与招投标,也想让他顺便关照一下。可能后来觉得关照这个江西的公司效果不大,所以就给他送的少了,每次从4万元降到了2万元。从2014年元月份开始,他不再负责开关柜的业务,丰某某也就不给他送钱了。
(六)2014年1月至6月,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的证言(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明,他在公司负责与国网物资公司招投标业务,2014年他向平宁送过三次钱,共计14万元。他与平宁之间就是业务工作关系,他负责公司的投标,平宁负责公司的招标,他想让平宁给帮帮忙,不要找麻烦,送钱希望公司投标顺利。
2、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3、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分三次收受了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送他的好处费总计14万元。2014年1月份的一天,刘某给他打电话约好在他家附近的小路上见面。大概晚上八九点左右,当时刘某开着一辆黑色的凯美瑞,他上车后坐在车的副驾驶,刘某介绍了他们公司的一些情况,希望他多了解一下,能照顾就帮忙照顾一下。临走的时候,刘某从座位旁边左手边拿出一个小纸袋,说是公司的一点心意。他回到家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总共是2万元。这次刘某找他的时候,正临近2014年第一批标开始的时候。后来在2014年2月份,山东泰开公司也顺利中标了。第二次刘某送给他钱的时间是2014年4月份,当时也是一个晚上,刘某打电话给他,和之前的情形差不多,约他在他家附近小路上见面。这次是2014年第二批标结果已经出来的事情了,刘某说公司这次中标量还可以,感谢他的帮助。临走的时候,刘某从后座拿出来一个档案袋递给他,给他说表示感谢,他推辞了一下也就收下了。拿回家之后他数了一下,里面总共8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他在他岳父家,就在北京市常营地区,当时还是刘某打电话约他见面,后来刘某就过来找他,在他岳父家小区附近的一条小路上见面。刘某说第三批标快开始了,希望他能继续关照,在临走的时候,刘某拿出来一个电子产品的纸袋子递给他,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他就将纸袋子放到车上了,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总共是4万元。这是他最后一次收刘某送他的好处费。刘某是希望他能够在他们投标过程中给山东泰开公司提供帮助,刘某还希望利用他在国网公司的这种工作岗位,通过他透露一下专家是不是对他们有不利的评价,便于刘某公司顺利中标,所以给他送这些钱。
(七)2013年1月至7月,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某某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聂某某的证言(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证明,他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高低压开关柜电器设备,曾在国家电网参加统一投标。在2013年7月的时候,他给平宁送过3万元的现金,是平宁和家人到长春要走的时候装在信封袋子,放在海参礼盒里送给平宁的,但没有告诉平宁,因为想着平宁回家后会看到的。为了公司的利益还通过冷某某,让冷帮忙请国网负责招投标业务的人请吃饭关照自己的公司,他先后分别在2013年1月和4月给冷某某两次用信封装的现金,每次2万元。但冷某某没有对他说过这些钱干什么了。
2、证人冷某某的证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副总经理)证明,他于2008年在国网公司挂职时认识了平宁。在2013年1月、4月份的时候,长春红星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某某让他帮忙请国网物资公司的人吃饭,因为他和平宁都很忙,他将聂某某让帮忙请平宁吃饭的钱给了平宁,并跟平宁说吉林长春电器厂产品质量很好参加国网投标,让平宁在能帮的地方帮点忙,钱在信封里不知道是多少。
3、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长春红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4、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曾收受了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部副主任冷某某两次送他的好处费总计4万元人民币。还有收受长春红星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某某一次送他的好处费3万元人民币。因为冷某某之前是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标处副处长,是他的领导,所以他们就早就认识了。第一次是在2013年的1月份,当时是在北京的雁栖湖附近的一个宾馆开会,冷某某开车到了宾馆的停车场,打电话让他到停车场。他去的时候,车上就冷某某一个人在,冷某某当时在副驾驶坐着,驾驶座没有人,他坐到后排座上。冷某某说吉林有一个长春红星公司,产品质量很好,最近一直在国网这里中不上标,让他看什么地方能帮忙就帮上点。说话过程中,冷某某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袋递给他,他拿回房间之后,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是2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的4月份的一天晚上,冷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在北京,让他过去。他过去后,冷某某还是说了长春红星的事情,因为2013年2月份,也就是第一次冷某某给他钱让他关照那一次,他们国网公司的2013年第一批标,长春红星没有中标,所以冷某某这次又来说这个事情,让他帮忙,使长春红星中标,话还是那些话。冷某某掏出来一个牛皮纸信封袋子递给他,让他多帮忙,能打点的地方就多打点。收下之后他将信封袋拿回家,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是2万元。长春红星公司希望通过冷某某来接触他,希望能在投标中给予支持,通过他在国网公司招标过程中的职务和地位,在招标现场给专家一定暗示,提高他们的产品评价,使长春红星能够顺利中标。聂某某给他送了一次总共3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份的时候,他到长春之后给冷某某打电话,冷某某给他安排的宾馆住处,后来他们去了一个饭店的包间吃饭。当时吃饭的还有长春红星公司的董事长聂某某以及他们公司的其他几个人,这次是他第一次见到聂某某。大约过了两三天,聂某某开车来送他们,在宾馆门口给他了一个装海参的礼盒,他收下了。在机场安检前整理东西的时候,他发现礼盒里面有3万元人民币。当时也比较凑巧,国网公司有一个比较小的招标项目,长春红星公司中了不少标,当时这个项目是任悟成负责的。聂某某送这些钱一个是为了表示感谢,另外,还希望他能够在以后的项目中能够给予长春红星公司更多支持。
(八)2013年7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河南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吕某某为让被告人平宁提供招投标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平宁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平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河南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明,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由国家电网划转到平高集团,平高集团领导决定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物资有限的投标业务由他所在的销售部门负责。他在和平宁吃饭喝茶的过程中告诉了平宁并请他给予关照事后一定表示感谢。为此他在上海天灵开关厂中标后于2013年6、7月份在平宁家小区门口送给平宁5万元,对他公司上半年中标表示感谢。因为上海天灵每次都参与国家电网的投标,每次中标完后,公司领导李某都让他把平宁感谢一下。直到2013年11月份,他去北京时,从张某和刘某某处拿了30万元现金在平宁家小区门口送给了平宁。这些钱都是张某和刘某某从公司以备用金名义借出来的。
2、证人李某的证言(河南平高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证明,2013年开始,他们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顺利参加国网物资公司的投标,他们公司销售副总吕某某曾多次送给平宁好处费共计35万元。因为平宁是国网物资公司负责开关柜的专责,给公司帮了不少忙,他让吕某某给平宁送点钱一方面是为了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是为了希望平宁能继续忙帮平高集团和上海天灵两家公司的招投标业务。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河南平高集团通用电气销售部销售员)证明,他在2013年从公司备用金中分几次提取了35万元交给了吕某某。
4、证人张某的证言(河南平高集团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员)证明,他在2013年从公司备用金中分几次提取了55万元,将其中35万元交给了吕某某。
5、平高集团营业执照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平高集团与国家电网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证明平高集团的营业范围有制造销售高压开关项目。企业性质系国有独资,该集团系国家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产业单位。
6、平高通用电气公司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9月平高通用电气公司成立,是平高集团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12月吕某某任平高通用电气公司销售部副经理。
7、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整合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的通知、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股权划转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经国网公司整合为平高集团控股公司。
8、平高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资金凭证证明吕某某向平宁行贿款项来源于平高集团备用金。与证人刘某某、张某、吕某某的证言相印证。
9、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证明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10、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吕某某曾经分别在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和2013年的11、12月份的一天送过他总计35万元人民币。他和吕某某认识时间比较长,在吃饭喝茶过程中,吕某某给他说起来过有南阳飞龙、上海天灵还有吉林金冠应该还有别的什么公司。这几家公司他经常提起来,让他能够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关照,他也答应尽力帮忙。第一次吕某某送给他5万元,第二次吕某某给他送30万元,都是在他家附近的小路上送的。
另查明,破案后,被告人平宁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国家电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国家电网公司证明材料证明国家电网公司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国网物资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的全资(法人独资)子公司。
2、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对平宁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证明,平宁于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为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事业部员工,岗位为业务员;2012年2月国网物资公司成立后,随业务划转至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工作一部员工,岗位为招标采购专责(一)级。“项目经理”是招标部门内部对于招标采购专责习惯性的旧称。对于招标大规模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专责组成团队进行工作,指定某一招标采购专责(一级)牵头该团队常规任务的分解和综合协调,团队内其他招标采购专责按照产品专业分工承担招投标流程中接收投标文件等会务组织工作。平宁2012年至今承担的产品种类分别为:2012年第一批是二次设备,第二批至2013年第六批是高压开关柜;2014年开始是变压器。其中2012年第四至第六和2013年第四和第六牵头团队的综合协调。
3、劳动合同书证明平宁于2013年1月1日同国网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2日。
4、平宁的员工履历表证明平宁自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在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事业部工作,自2012年3月至今在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一部工作。
5、国网物资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专责(一级)岗位职责及接收投标文件工作流程证明采购专责(一级)的岗位职责为实施和协调项目工作、协助上级工作等。具体为协助处长、副处长完成项目的执行工作;用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协助组织电网建设所需设备、信息通信、设计施工监理等物资和非物资的采购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在某一批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完成某一具体专业技术组或商务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处长或副处长的领导下组织某一具体项目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如有)等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商务、技术招标文件;在招标人的授权下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整理投标人澄清问题;接收投标文件;完成开标仪式的相关岗位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协助招标人接收网上公告和质疑,根据工作流程及时向招标人汇报;完成中标通知书的制作和回传中标结果,每批次完成后进行总结,完成所负责品种的业务总结分析报告;能够掌握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汇总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采购模板的优化提出建议;完成与公司内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整理所负责项目的档案文件。将项目中业主意见反馈给上级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按公司规定,签订廉政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廉政保密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银行卡明细清单购房合同及发票结合平宁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平宁将部分受贿款存入银行卡及将银行卡内资金用于购买房产。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平宁及亲属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由侦查机关扣押共计2371320.46元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证明,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26日办案人员将平宁从北京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拘传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9、情况说明两份及相关材料证明,平宁到案后坦白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西电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经理邓某向其行贿的事实,并主动坦白了其他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平宁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他人涉嫌受贿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
10、被告人平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于2009年3月从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2009年6月在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在该公司招标事业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2012年3月,原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招标业务与国网物流有限公司的合同结算、物资供应、采购计划管理等业务合并,组成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他就开始在这个新组建的公司招标一部工作。在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事业部工作期间,工作职责是参与二次设备的招标代理、执行招标人的意愿、组织会议、为专家提供工作资料。在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一部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多了两个内容,在2012和2013年还负责开关柜,2014年负责变压器的招标前期工作。在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年都有六批项目的招标,每批项目招标有几百个工程,在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年也有六批项目招标。他们招标部主要就是对全国的电力二次设备进行汇总统一招标,中标后由各项目单位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供货、结算。只有少量的重点工程才由他们物资公司签订合同、结算,但不由他这里负责。在收集初审投标文件时,有的投标单位送的资料文件不合乎规范或者装订有问题,他也会退给他们或者拒收。这些人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别刁难他们,好让他们的投标文件进入到下一步招标程序中,第二就是他在封闭的专家评审会议过程中,也可以给专家组说一些好话。还有就是他可以把专家组成员对他们公司投标文件的观点和意见,反馈给他们,让他们在以后的招标中不至于出现问题,让他们公司顺利中标。
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
1、物资采购专责(一级)岗位职责、接收投标文件工作流程,证明平宁在该公司招标活动中职责及其工作流程。
2、国网公司高培中心证明、邀请函及培训指南等证明平宁曾在培训中进行业务授课的事实。
3、国网公司表彰文件证明平宁平时工作表现突出,被评为先进个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平宁身为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一部采购专责,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辩解部分财物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或应视为友情馈赠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平宁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lt;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平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共折抵六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所得184.175万元(扣押在侦查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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