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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电改行动派?9号文下发后 有待明确的几件事儿

2015-03-30   365电力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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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全文终于正式公布。在此之前,政府部门不断就改革的方向与要点进行解释与沟通...

  有待明确的事宜之二:连续区间的指标如何基于明确的价值标准确定?——9号文中出现了诸多的原则性表述,比如跨省跨期电力交易要“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等等。这些指标有非常高密度的体现。但是,由于这些指标并不存在二值选择,而是在一个连续的区间上,这些指标全部都需要参考性,以表达明确的意义与信息含量。参考系的选择,比如相对于历史水平的变化,发达国家的水平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确定相应的“政治性”标准。

  ——在这个方面,明确的价值标准,也就是判断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的价值标准必须显性化,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自由量裁。以“节能减排”为例,是不是能节能减排就好,或者越多越好?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节能的意义只在于减少能源安全的担忧,以及跨期的稀缺性。减排的投入如果大于了由于减少排放带来的损失减少,那么整个社会的可支配资源是下降的,总体福利意味着损失。

  ——如果能源是当地最不稀缺的资源(比如内蒙、云南资源富集地区),外送出去输送成本也非常高昂,缺乏竞争力,那么本地发展高耗能将是最好的选择,即使高耗能本身的效率低一些。高耗能多耗能,跟人力密集型工业多耗人,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

  ——在政策的公开讨论中,价值标准的明确无疑是前提。以雾霾治理为例,核电、水电与远距离输电都被认为可以减少中东部的雾霾,这是这些方案可行、奏效(effectiveness)的方面。但是,仅仅讲一个(或者几个)优点,即使这个优点从事实判断角度是正确的,也并不能证明这个东西就是应该去发展,去做的,去作为减排跟应对“雾霾”的药方。为什么一个优点就能说明它是必要的,那讲一个缺点是不是就能把它否定掉?同样是一个(或者几个),为什么效力如此不同?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能减排就是好”显然不是一个合格的价值标准。否则按照这个价值标准,应该把所有能源设施都关了,减排最彻底。但是,显然这是荒谬的。

  ——明确的价值标准需要应用在各种原则上,确定相应的“政治性”标准或者目标。这需要体现在9号文提及的“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平规范”、“价格合理”等等表述中。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事宜:新的市场与产业环境下如何做规划?——综合资源规划(Integrated resource planning, IRP)是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应用于电力行业的一种基于系统成本最低的整体规划方法。但是,这一方法论的实践时间并不长。在主要的发达经济体,北美与欧盟国家,90年代以后陆续迎来了电力的放松管制(Deregulation)、市场化或者叫自由化改革(Liberalized power market), 其核心的目标在于通过电力系统发、输、配、用一体化体系的拆分,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以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

  ——在市场主体众多、分散决策的制度安排下,直观的看,大一统的综合资源规划有点失去“可行性”的感觉。事实上,在智能电网提出之前,上世纪末与本世纪初,发达国家对此有诸多的研究与论述,讨论综合资源规划的适用性以及可能的方法论改造问题,比如涉及到更新的IRP流程与方法等。最终的结果,是这种规划方法仅用于仍旧管制的电网系统,以及具体的项目层面。

  ——这些讨论,在智能电网的概念与进展出现,整合了诸多的需求侧、自动化与通信先进技术之后,又多了一些角度与演化的方向,比如从社会规划者模式(social-planner)到演化模式(evolutionary)。

  ——我国开展综合资源规划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工作的时间也非常早,在研究、行业实践、评估方面具有很多的经历与经验。应该讲,从方法论上,综合资源规划是社会规划者(Social planner)的思路,以一种整体优化的思想来实现电力系统成本最小的目标,同时满足各种物理、经济、环境等约束。这与高度依赖中央计划的计划经济存在方法上的共通性,我国实践起来颇有“驾轻就熟”的感觉。但是,目前我国的电力部门也已经实现了厂网分开的改革,厂与网、厂与厂已经是各自独立决策的市场主体。最高程度的“大一统”在产业组织上已经不存在,电网环节的“大一统”也将打破。

  ——在这种情况下,在多大程度范围内,用何种规划的方法,来制定并实施电力规划,无疑是个开放的问题。要使规划变得科学,与市场的运行机制相容,能够解决市场存在的失灵问题,但又不干涉各利益群体的正当权益,以下几个问题是亟待进一步讨论的:

  ——1. 本质上,一个独立市场主体的决策为什么需要让渡给规划者?这需要明确的标准。规划的统一程度,完全应该基于独立决策的成本与收益是否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一致的标准。如果二者是一致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将独立决策让渡给社会决策。过去的很多规划,尤其是产量方面的规划,往往成为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干预。这种规划是亟待废除的。

  ——2. 限于时间与精力,统一规划如何保证合理性,如何充分利用信息?但与此同时,规划面临的现实不确定性是固有的。如何在规划的合理性与规划的严肃性之间取得平衡?

  ——3. 从规划的制定、颁布、实施、更新,以及可能争议的解决,需要怎么样的公众、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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